文|律皮书
编辑|律皮书
前言
劳动权利是*权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早被宪法承认的基本权利之一,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是实现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与保障,劳动权利受保护的程度,又是反映一个国家*权人**保护的重要标志。
俄罗斯作为一个重要的全球大国,拥有广阔的国土和庞大的人口,在俄罗斯,劳动权利的法律保护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公平就业和可持续发展,俄罗斯对劳动法的保护力度较强,体现了俄罗斯法律和社会文化的特点。

俄罗斯的劳动权利法律保护制度具有保护劳动者权益、强调劳动安全、解决劳动争议和促进工会组织等特点,为俄罗斯的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支持,本文主要探讨俄罗斯劳动权利的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分工。
俄罗斯劳动立法发展
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对劳动立法给予了高度重视,废除了1917年布尔什维克革命前制定的法律, 包括沙俄的法律和临时政府的法令,这些法律和法令对俄罗斯劳动法律后来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在1918年颁布了第一部规定劳动权的《苏俄宪法》,规定实行普遍义务劳动制,根据该宪法的原则, 在列宁亲自参与指导下,1918年苏联司法人民委员颁布《苏俄劳动法典》,确立劳动关系的一些具体原则。
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法典,作为历史上最早的劳动法典之一,它站在苏维埃社会主义政权的主人,即工人阶级和劳动者的立场上,采取法律措施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巩固了工人阶级的地位,对促进苏联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为适应新经济政策的需要,苏联于1922年颁布了一部更为完备的《苏俄劳动法典》, 这部法典采用了1918年颁布的苏联劳动法典的基本结构和规范内容,旨在规范过渡市场的劳动关系, 在内容上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革命取得的成果,并改普遍义务劳动制为劳动合同制。
该部法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法的独立地位,使劳动法彻底脱离了民法的范畴,全面、完整地规制劳动关系,这部法典的颁布,对俄罗斯劳动法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个新的里程碑。

二战期间和战后几年苏联都没有进行劳动立法的活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一直沿用1922年颁布的《苏俄劳动法典》,这个时期内的劳动法律制度没有得到良性发展,劳动者的权利也没能得到有效保护。
劳动法在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复兴,70年*开代**展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苏联最高苏维埃已公布的15部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立法纲要, 除此以外,苏联还颁布了一些新的单行劳动法规。

1971年制定的劳动法典在苏联解体后沿用了30年,直至2001年,这部法典因制度较为完善,继续为其他独联体国家的劳动关系规范提供基本的法律框架,劳动者原来拥有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得到了维护。
该部法典为俄罗斯劳动法律制度奠定基础,确保其结构统一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劳动法的进一步发展。

苏联解体后的劳动立法
1971年的劳动法典几乎每年修订并补充,但仍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1988年、1992年和1995年的修订案 很大程度上仅局限于使《劳动法典》能够适应变化中的财产和契约形式,俄联邦政府迫于国际压力改革其劳动法, 于1999年建立工作组重新开始劳动立法的工作。
《俄罗斯劳动法典》,是俄罗斯历史上第四部法典式的劳动立法,是俄罗斯转制以来制定的第一部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律,其主要目的在于确立劳动权利保护的基本规范,对劳动权利和公民自由提供国家保护,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是世界上最新的一部劳动法典,是俄罗斯社会转型时期和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利益平衡的产物, 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俄罗斯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的地位,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重视和与国际*权人**保障、劳动权利保障接轨的立法思想。
这部法典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有所修改的基础上,保留了旧劳动法典中大部分的保护性规定,但也增加了一些以前没有规定的新内容,这些内容对调整俄罗斯社会转型时期的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针对2001年颁布的劳动法典中一些过时的规定,俄罗斯专门成立了由政府成员、雇主和工会代表组成的三方委员会, 进行修改,修改和补充的内容确定了签订定期劳动合同和合同成立的情形范围,扩大了免试上岗的人员范围。
恢复了在特殊情况下未经劳动者同意而让其参加超时工作的许可,引入了新概念,规定工资标准、固定工资,以及基础工资、按劳动者职业技能类别支付的基准工资额应不低于最低劳动报酬标准。

强调了《宪法》的规定, 指出人人有权以法律未予禁止的方式实现劳动权利的自我保护,劳动权利基本保护体系增加了诉讼辩护,做出了一些修改, 旨在对组织和雇主(法人)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权利的法律体系
劳动权利是宪法确认的一项基本*权人**,宪法将其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作用在于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对其加以宣示,使之成为法定的*权人**,为劳动权利的保护提供根本依据。

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 规定大量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其中对公民权利部分规定的尤为明确具体,规定了每一个公民都享有接受健康保护和医疗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转型的二十年时间,就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具体立法落实的时间。
可以肯定地说,《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就是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利的基本法律,该法是俄罗斯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大**,旨在实现劳资利益平衡,对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整。

法典界定了劳动关系、劳动自由、雇员、雇主等基本概念,规定了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 即保护每个人的劳动权利和自由、禁止强迫劳动和就业歧视、保障公平的工作条件权利、保证工资及时支付的权利、保障雇员在工作期间尊严的权利和强制社会保险的权利。
俄罗斯非常重视劳动立法,先后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的劳动法律体系,在劳动基准法律制度方面,1996年《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最低劳动报酬法》等法律。

劳动争议方面主要有《集体劳动争议调解法》《调节社会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条例》《集体合同和协议法》,该法详细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制定、签署和履行及合同谈判应遵循的法律和原则,确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俄罗斯宪法和劳动法都明确了国际条约的效力, 国际法和俄罗斯政府签署的国际条约都构成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劳动法典以宪法的规定为根据, 规定国际条约在国内可优先适用,劳动者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在无另行规定的情况下,也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俄罗斯劳动监察制度
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的国家监督检查是俄罗斯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基本方式之一,联邦劳动监察局既是对执行劳动法和劳动保护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专门机关, 也是俄罗斯劳动者权利保护的主要机关。
地方议会、国家权力执行和管理机关,对劳动法执行情况实施部门内监督,俄联邦非常重视劳动法和其他劳动法律规范的实施,为此专门设置了劳动监察局,全面负责对俄罗斯所有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国家监督检查。

联邦劳动监察局是由被授权实施劳动法监督检查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及其地方机关组成的中央集权体系,实行垂直管理, 下设88个俄罗斯主体和各地区劳动监察局,共同履行国家监察和检查职能,在地方机构设有82个劳动监察局。
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主体权力执行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关,在联邦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对所属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情况实施部门监督,俄联邦专门机关是在特殊领域对劳动执法情况实施监督。

俄罗斯总检察长及其所属的监察,根据联邦法律对劳动法律执行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实施国家监督, 检察机关有权调查案件的性质并作出一个对雇主有约束力的决定,包括恢复被非法解雇的工作和拖欠的工资,对雇主及其相关公职人员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提起诉讼。
工会组织的劳动监督
俄罗斯工会是分布最广、参加人数最多的社会组织,有权按照行业、地区或其他职业特点建立自己的联合组织,有权依法加入国际的、地区的和其他的联合组织,开展双边和多边国际交往与合作,它们签订协议并参与制定有关社会和劳动问题的国际法规等。

工会在俄罗斯有其特殊地位,《工会、工会的权利和活动保障》规定了工会完整独立的法律地位,它是与一般的生产、公民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体不同,属于非政府组织,在法律上和组织上既独立于政府,也独立于企业。
工会监督受《劳动法典》《工会、工会的权利和活动保障》的调整,劳动法典赋予了工会劳动监督的权利, 有权对雇主及其代表遵守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协议条款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监督雇主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方式之一是参与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有预先通知工会的义务。
工会在产业、地方和企业中代表职工参加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活动,有权依法提出举行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并代表其成员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集体合同的履行,对那些未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能的工会代表,一般情况下是撤换或改选。
俄工会及其联合会、在俄境内跨区的以及地方工会组织有权建立劳动法律和技术监察机关,根据劳动法典的规定,俄工会建立了相应的组织和监察员队伍,在劳动保护和工业安全领域实施法律监督。

工会劳动监察员是工会劳动保护的全权代表,法典规定了工会监察员在劳动保护领域享有如下监察权力, 有权要求雇主消除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并诉诸联邦劳动监察机关采取必要措施,追究隐瞒生产事故事实的过错人的责任。
工会是参与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社会组织,有权参与国家就业政策的制定,工会对就业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就业状况实行监督,对失业者提供社会保护,依法维护劳动者在就业、聘用、解雇、提供优惠和补贴方面的权益。

劳动权利的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权是宪法性权利,在1990年—1995年俄罗斯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适用于司法保护的规范性命令, 劳动权利的司法保护主要是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是劳动者权利的救济手段。
劳动争议委员会根据雇主和雇员的提议,在拥有十五个以上雇员的工作场所设置,由相同人数的雇员代表和雇主代表组成,雇主代表由单位负责人、个体经营雇主任命,雇员代表由由雇员全体会议选举或代表机关选派。

雇主和雇员代表机关在收到成立劳动争议委员会的书面建议后,必须在10日内委派自己的委员会代表, 劳动争议在雇员自己或在有其代表参加下与雇主直接谈判不能解决时,由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
劳动仲裁庭的建立具有临时性,是临时建立的审理集体劳动争议的机关,建立的基础是争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强制执行其决议,调解委员会或调停人结束审理劳动集体劳动争议之日起的3日内,由集体劳动争议双方和调解集体劳动争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建立。

如果雇员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必须通过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由和解法官和区(市)法院构成,劳动法典对和解法官和区(市)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分工。
和解法官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基层法院,它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所有劳动关系产生的案件,包括雇员起诉认定调转工作非法的案件, 这些案件不区分诉讼标的的大小,对和解法官的判决,当事人和案件其他参加人可以通过和解法官向有管辖权的区法院提起上诉。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俄罗斯的劳动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劳动法典》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法律制度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俄罗斯的劳动权利保护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劳动法规的执行效果, 应该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进一步完善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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