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8篇:在“现代部落”里,投资人或董事长的权限

本节摘自原创书籍《初心部落,找回失落的家园!》第四部分:文明4.0--重返家园 (续前节)

对五类族*权人**利的分配,以下将一一道来:

第148篇:在“现代部落”里,投资人或董事长的权限

1、投资人团队或董事长

在大众的心中,这群人是头戴光环的精英、翘楚、社会脊梁,是财富的重要制造者,在电视剧中多数都是衣冠楚楚、趾高气昂、精致涵养的领军人形象,是人人梦想成为的对象、是创业者的目标。但假如你知道多数公司的平均寿命只有3-5年,观察你社区周边商铺小老板们的轮换周期,其实又有几个投资人真的是赚了大钱呢?他们其实是最为辛苦的一群人,请不要只关注到媒体上那几颗璀璨明星,其实更多的投资者或老板是黯淡无光,甚至在独自疗伤。

假如控制权与责任过分集中,信息不对称,加上“人人利己”的思维相互拉扯内耗,只会导致多数人其实无法达成“最大化利己”的个体目标,囚徒困境案例已经讲清了其中的原因。 作为很重要的一类族人,投资人团队在部落中应拥有六类权限:

(1)注入投资或优先投资权。 这一点属于常规权限,在此不细谈。

(2)按规定得到分红权、收益权。 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合法分配公司的盈利。在部落里并不会影响投资人合法的股权分红收益,在此不细谈。(有个前提是在部落型公司,对族人销售产品是公开成本、限利的)至于投资人拿到巨额的分红收益后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捐赠,这个我们后面再探讨。

(3)拥有全透明的监督权及审计权。 这一点和普通公司一样,投资人、董事会有完全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审计权,在此不细谈。其实,投资人一点也不用担心监督问题,因为在部落,由于利益攸关,每个员工和顾客只要他愿意,就是成色十足的监督者。

(4)管理和监督“酋长竞聘管理及顾问服务秘书处”。 股东会下将成立该秘书处,指定秘书长。

该秘书处是股东会授权的统筹资源、服务及监督反馈的重要机构,它是服务机构不是权利机构。秘书处的职责是三点:首先,要确保对酋长竞聘选拔的规范、公正、信息全面公开;其次,统筹及服务利益不相关的部落第七方:专家顾问委员会,该顾问委员会将对酋长选拔、部落重大决策给予强大的指导性、建议权(该委员会的重要职能后面会详细讲解);最后,受股东会委托,行使深度监督与反馈的职能。

(5)有限否决权。 投资人团队的有限否决权很重要,授权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避免有违国法及制度,保障投资人基本权益”,毕竟最关心资金安全的,还是投资人自己。但请读者不要将“有限否决权”简单理解为投资人或股东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仍握有决策权。在部落公司里也会有投资人,但投资人团队(包括董事长)没有财务权、人事任免权、方案审批权,甚至没有修订权、公示权、发布权等所有与具体经营有关的直接权力。CEO(酋长)的产生由部落族人共同有序投票确定,而非董事会选拔或指定。

投资人团队只有在出现以下四种情况时,才能行使有限否决权:

第一,当发现违法违纪时。 有证据显示,经营团队人员或政策制度出现了违法违纪、违反道德准则的情况时。

第二,当违反部落章程时。 有证据显示,经营团队或制定的制度政策已经违反了部落运行基本原则或部落的章程、制度规范时。

第三,当效益低于部落最低约定标准时。 经营团队的经营决策或预算方案、目标方案、合作项目的收益等,假如低于部落规定的最低利润率(限利底线),或者超出约定的亏损限额、出现巨亏的风险信号,将导致部落经营难以良性运营时。

第四,当发现明确的资金使用风险,或滥用投融资等金融工具时。 为减少经营中可能出现重大资金或资产风险,给投资人留一个行使否决权的“保险开关”。在部落里投资人摒弃了完全经营决策权、没有了财务管理权,但投资人有“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的参与权及对应的投票权、监督权。按事先的约定,投资人对公司较大基建或装修改造、对大额资金使用项目及预算案,拥有知情权和否决权。对酋长投融资额度的限定由董事会商议及授权。

需注意:

(a)投资人团队对遇到以上四种特殊情况,有建议权、否决权,但没有审批权、修订权。对方案的制定、修订、执行及用人那都是酋长团队的权限;

(b)在问题严重时,投资人对于酋长或高管班子,有权进行不妨害经营的检查调查;

(c)行使否决权后,要给出确切的否决原因并对经营班子完全公开。如遇重大违法或违规问题,董事会在公开调查结论之后,才有权暂停酋长职务,或有权要求部落提前举行酋长竞聘改选。但董事会无权直接任免酋长,也无权自行兼任酋长“亲自下场作战”(除非投资人亲自参加竞聘选举,被选上后才能担任酋长);

(d)在部落的权利架构上,酋长及经营班子只对整个部落负责、接受部落族人的考评,酋长不受董事会直接管理,并不是董事会的下级。部落公司的财务部门,主要对酋长经营班子负责,同时接受董事会全面监督。

(6)按约定有一定权重的投票权,及参与决策权。 投资人团队将完全抛弃公司的经营权、抛弃绝对控制权。投资人团队有权推荐酋长候选人,对于酋长选举,整个投资人团队只拥有比如15%的小比例投票权,有最后投票的权利(既投资人可以在知晓前期各批投票的结果后,在最后一批投票)。投资人有权派代表加入“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针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决策同样也有15%的投票权,也是最后投票的一方。所以,投资人可在一个“有限差额幅度内”拥有部分决定权,但失去了完全的决定权。投资人或酋长都可以担任法人,按部落内协议约定承担义务及有关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后,部落的投资人需要先建立部落的价值观:

第一,在部落里,老板没想象的那么重要,未来由大家一起创造。

投资人股东会作为部落族人的一小份子,地位虽重要,但投资人及其创始人并不是部落今后成败原因的全部,投资人即使提供了100%的创建或运营资金,但部落最终的成功与失败却不是投资人或创始人100%单方面造成的。部落共同的未来是由几千、几万甚至几千万族人共同造就的。所以,股东会董事长们的功劳与责任没有想象的那么大,没必要独自扛下公司经营的巨大压力,无需再抱着经营决策的生杀大权不放,也不宜再拿走过高的收益。在部落里,权利要分享、责任需共担、利益求均衡,有钱的投资人出钱,没钱的就出力。并非只有出钱的人,才是最大贡献者或最大收益者。所以,老板们别再自己一个人扛着“国王”或“地主”的头衔,还是安心惬意的把场子交给耕耘者们吧。

第二,让投资换来族人共同的幸福,一切才更有价值。

在部落里投资,目的首先是真正为了相关族人幸福美满,尽力让每个族人活得更有意义,其次是践行社会责任,最后也不妨碍投资人赚钱,说不定也能赚不少。投资人只有树立了这样的共生共赢的价值观,才能理解为何部落要分散权利与义务,从根本上抛弃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一心用好关键的监督权、否决权和建议权,当老板卸下大部分权利其实也就卸载了压力。这个价值观的逻辑不能反过来,否则老板又会钻进利益金字塔了。

投资人建立共生共赢价值观及共享权利的意识,不能靠自己幡然醒悟和中途放权,而是在部落的章程中投资人股东会根本就没有绝对控制权,所以无需同不同意放权。

那么有人会问,投资人又不傻,他会认可部落规则,自愿放弃部分控制权、放弃股东利益优先的思维吗?我想说,正因为投资人不傻,所以多数投资人老板已经不愿意在当下如此短兵相接、尔虞我诈、赢家通吃、通道垄断的商业规则里再去火中取栗了。假如“金字塔”下再没有规则创新、没有赛道再造,一般的老板们其实已无路可走。还不如主动推平“金字塔”,把各层级的利益相关人变为平铺的共同利益人,把经营按规则托付给共同利益人分权、参与共营,效果可能比亲自经营更好。这个疑问的解析还要继续往后看,慢慢拨云见日。

总之,部落的投资人及股东会的权限和地位,介乎于现代公司股东会与投资基金会“基民”之间,不能干涉经营,但又能监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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