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入门 (新会计准则解读视频)

【第14号准则-收入】

1、已发货未*票开**的情况是否符合确认收入条件?

答:会计收入的确认与发票是否开具无关,已发货商品符合商品控制权判断的6个方面,即可确认会计收入。这个提问,显然将会计收入与应税增值税收入混淆了,如若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其与会计收入的确认基本同步,也与是否开具发票无关。

2、如何解决税会时间差异?

答:税会的时间差异,应以纳税调整事项为基础,体现于汇算清缴报告中,永久性差异才是值得注意的事项。会计收入与增值税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差异,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任何回应。我们认为,增值税的*票开**和纳税上,税务机关基本态度不会有改变;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是可探讨的部分,但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征收,会带来税收的大幅减少,估计会以谨慎态度处理。

3、提供额外购买选择权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按交易价格分摊的相关原则,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发票开具是否同步按摊销后单价开具?

答:会计处理强调的是核算的准确性,是对于每项商品、每个客户,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收入额、数量、单价的要求。并未强调与发票的同步,许多零售、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发票不开具的情况下,是以财务系统或业务系统反映的成交数据,生成账务和会计报表的,会计交易价格的分摊也基于此,而非发票。

4、关于某一时点和某一时段的具体区别。比如按年签订的销售合同按月确认收入是否即为按时点确认收入?

答:时点收入,具体是按照合同约定,在某个时点提交商品并确认收入的情况,不管生产和组织商品的时间有多长,约定时间交货并确认收入;时段收入,通常是有连续生产供应商品的特征,并不明确某个时点、有多少数量、金额可提交。按年签订销售合同就是购销的框架协议,具体要看商品交割的情况是否明确可区分,按月确认收入并不一定就是时点收入,时段收入也是按月确认的。

5、在途货物运输过程中是否认为风险控制权已转移?实务中能否以运输公司发货明细表(非签收单、验货单)作为确认收入的凭证?

答:在途商品的控制权不符合已转移的情况,发货明细表只是证明了运输业务,并未有客户的验收和确认,在没有其他约定和证明资料的情况下,不可作为收入的确认凭证,只作为货物流的证明附件。

6、“预计退货率”是必须项吗?

答:按照企业历史数据估计,有退货且达到一定程度时,是规定必须的。

7、如收取合同保证金(可能发生退回)的会计处理是否等同于预收货款确认“合同负债”?

答:是的。

8、“合同负债”科目和“预收账款”科目区别在哪?

答:使用上是一样的,过渡后,预收账款将停止使用。

9、产出法和投入法适用范围

答:仅适用于时段收入中,在产出商品准确计量时,优先使用产出法;在产出商品不能准确计量时,才使用投入法。一般情况下,多为建筑、安装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少部分为商品销售企业订制商品使用。

【第21号准则-租赁】

10、新租赁准则中对于出租方的会计处理是否与目前的处理方式一致?

答:新准则规定承租方不区分处理,出租方仍然是区分处理的,出租方基本上也是只有两种处理:1、以内含利率处理融资租赁,2、以直线法处理经营租赁。

11、如何区分是否属于短期租赁,是以单个租赁合同的期限还是以整个租赁期间(如签订了一份6个月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租)?

答:从实质重于形式分析,这是一项应该合并的租赁合同,租期连续计算。一般情况下,也是以单项租赁的履约义务分析,以会计职业判断的处理并未给出具体的限期和金额标准。从租期上判断,应与简易处理一样不超过一年或连续12个月;从金额上判断,我们认为,同类科目发生额占比不应超过5%。例如,全年销售费用100万元,计入办公室租金低于5万元,每月约4167元。

12、新租赁准则中对于承租方分别按月、按季、按年和不定期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方式分别如何处理?

答:没有具体讲解,因为,从会计分期计算和企业所得税征收上,均不以现金收付制来确认收入的,而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只有临时租赁业务,一般是金额较小的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3、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中,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如何重新分类?如何区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答:根据业务模式和管理目标,分别在执行前重分类,新准则指南有详细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