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抵税最新政策举例子 (个税抵税最新政策)

2023年第228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个税应纳税额抵免政策”。

一、概述

1.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会存在其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或者地区缴税的实际情况。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应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我国在对跨国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采取了分不同情况从应征税额中予以扣除的做法。

2.《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3.前述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这就是抵免限额。

4.目前国际上所得税抵免限额的确定方法有分项计算法、分国计算法和综合计算法三种。

5.我国实行分国不分项的抵免限额计算方法,即同一国家(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该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

二、政策规定

(一)居民个人所得的计算方法

1.所得的分类

(1)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2.具体计算方法

(1)境外的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境外的经营所得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让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其他分类所得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简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二)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1.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可抵免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2.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注意事项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三)抵免限额

1.《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已缴境外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抵免限额为来源于该国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其他所得项目抵免限额之和。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x 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x 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四)抵免限额的余额补扣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并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2.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抵免要求

1.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2.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3.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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