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日前首次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新建住宅的居民用户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依法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
2013年,长输管道天然气入黔,解决了制约我省燃气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气源,全省城镇燃气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气化贵州”战略,到2020年实现“县县通天然气”。截至2017年底,全省县城以上城市燃气普及率达73.74%,燃气使用人口约982.34万人,年天然气供应量为8.03亿立方米、液化石油气供应量为16.39万吨。
《条例(草案)》的出台,对加强和规范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规定,对新建住宅,居民用户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依法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对已建住宅,补建燃气管道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向居民用户收取。非居民用户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按照工程造价定额计取,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向非居民用户收取。
为加强燃气经营行政许可和许可后监管,《条例(草案)》明确: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90日内重新申领。
同时,燃气经营许可证颁证机关适时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开展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动态核查工作,不满足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由颁证机关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延伸阅读:包封或暗埋室内燃气设施 最高或罚十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八项行为,违反且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使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燃气;
2、横放、倒置、加热气瓶,倾倒残液,用气瓶相互转充或将气瓶改充其他介质燃气;
3、故意损坏气瓶信息化标签、阀门或改变气瓶漆色;
4、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包封和暗埋;
5、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及其他燃气设备;
6、将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改装为卧室、浴室和卫生间;
7、在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锅炉房内住人或堆放易燃、易爆化学品;
8、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记者 肖达钰莎 |编辑:忻玖 |审校:兆赫 |签发: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