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政法委副书记潘某国酒驾致四兄弟死亡案一审宣判,该案中,潘某国存在逃逸行为,但公安部门认定的是潘某国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很多人禁不住要问,不是有规定说,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吗?这个怎么不是这样?

1、“交通事故逃逸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界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确实有这样的说法,但是规定也指出了,在有证据证明事故另一方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是要减轻逃逸一方的责任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判定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要根据事故过程中的双方具体过错,来划分责任。因此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凡是逃逸的,都要承担全部责任,这样也有违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2、潘某国案案发原因停在路边的车辆驾驶员突然打开左前车门,潘某国避让不及与对向行驶的受害人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而引发事故。事故过程中潘某国存在酒驾、超速、事后找人顶包的违法行为。但是路边车辆驾驶员突然打开车门的行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结合上述逃逸的具体法律规定,潘某国案中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是没有错误的。
3、逃逸认定全责,一般是在因一方逃逸,交警部门无法取得事故相关证据、事故真相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会推定逃逸一方承担全责。这也是为了鼓励人们,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4、在逃逸不被认定全责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对逃逸行为就不处理了吗?
这会不会助长逃逸行为的出现呢?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该规定逃逸行为显然是违法行为,违法了应该会受到处罚。实际案例中会对逃逸者进行罚款或拘留,如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触犯交通肇事罪了,也会加重刑罚。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都不是明智之举。现在是天网时代、是大数据时代,逃逸必被捉,得不偿失。另外各位车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安装行车记录仪,在关键的时候,可以起到很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