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有公司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了,补税+罚款!
案例一: 近日,据杭税二稽罚〔2021〕17号文显示,杭州某共公司法人代表个人账户和财务人员个人支付宝账户取得的公司收入1211601.94元(含税),属帐外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稽查!

案例二:
江门市某信息咨询公司,经核查,通过微信、私人账户或者现金方式收取做账费,其中隐匿收入281万元,最终稽查补税85万,罚款42万元。

案例三:
南京某物业公司,通过私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支公司经营款项,将企业收入进入私人账户。好在公司通过自查以及立案期间自行申报进行了补税,才减少了风险和损失。

上面三个案例,都属于藏匿收入,特殊之处在于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新兴的支付方式来实现的。 企业频繁的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为藏匿收入提供了可能性,也逐渐成为了税局稽查收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