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可以起诉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

裁判要旨

1. 在信息公开申请人已经初步证实其所申请的部分信息存在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以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指向为依据,查明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具体名称、是否可能保存等信息。但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虽然声称对本机关档案进行了检索,但仅向法院提交了信息公开查阅档案登记单。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相关线索指引下已穷尽检索、查找义务。

2.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虽然为确认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但因该告知书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予撤销。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本身就意味着该告知书的违法性已被确认,原告要求确认被诉告知书违法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对其上诉要求确认该告知书违法的诉求不再重新进行评价。

裁判文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行终2380号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朝阳区政府在收到朱东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履行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并向朱东方送达的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朱东方提交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记载“原则通过十八里店乡、王四营乡、小红门乡重点村整治工作方案”,该内容能够初步证明在该会议纪要形成时,朝阳区政府曾经获取过“十八里店乡”相关工作方案的信息。且朝阳区政府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曾与朱东方通过电话沟通方式了解到查找信息的线索来源于会议纪要。在朱东方已经初步证实其所申请的部分信息存在的情况下,朝阳区政府应当以朱东方提供的线索指向为依据,查明该会议纪要是否存在,会议纪要通过的三个乡工作方案的具体名称、是否可能保存等信息。但朝阳区政府在收到朱东方的申请后,虽然声称对本机关档案进行了检索,但仅向法院提交了信息公开查阅档案登记单。朝阳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相关线索指引下已穷尽检索、查找义务。一审法院认定朝阳区政府在被诉告知书中作出不存在的答复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并无不当。鉴于朝阳区政府对朱东方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尚需裁量、调查,故应撤销被诉告知书后,判决朝阳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朝阳区政府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驳回朱东方要求直接判令向其公开“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重点村整治工作方案及批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朝阳区政府主张,客观上不存在与“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重点村整治工作方案及批复”完全一致的信息,与该信息实质对应的信息应为“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重点村*迁拆**腾退工作方案”,且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但其在被诉告知书作出程序中未查明该事实的对应关系,并未对申请人予以说明。故朝阳区政府的该项主张不能成为其在诉讼阶段证明是所作被诉告知书合法的依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撤销被诉告知书本身就意味着被诉告知书的违法性已被确认,朱东方要求确认被诉告知书违法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对其上诉要求确认被诉告知书违法的诉求不再重新进行评价;朱东方关于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直接调取该信息的申请,一审法院已经依法作出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且并无不当,本院对朱东方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朱东方和朝阳区政府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