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过马路背后的法理 (运用法治思维分析中国式过马路)

前言

“中国式过马路”源于2012年在网络上迅速流行起来的一个词汇,形容中国人集体闯红灯的现象。实际上,“中国式过马路”反映了在道路通行中行人和机动车这两个主体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正是由于这些不同的利益诉求,导致了道路交通法律的价值冲突以及路权主体之间的法律利益冲突。那么,这些冲突是如何发生的呢?又该如何解决呢?解答这些问题只有通过现行交通法律制度来寻找答案。

用法治思维谈中国式过马路,运用法治思维分析中国式过马路

【案情概述】

法律规范的价值冲突表现

“中国式过马路”存在一种内部冲突,涉及两种不同法律价值观。这一冲突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得到明确体现。该法的第26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根据该规定,行人在信号灯为红灯时禁止通行。因此,闯红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法律第89条,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将被处以警告或五到五十元的罚款。根据这两个规定,行人闯红灯应受到法律处罚,似乎并没有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灯和标线的情况下,应给行人让行。而第47条规定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拥有优先通行权。这两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人的利益,避免机动车强行通行导致行人受伤。然而,这些规定给了行人一种道德上的正当性,即作为行人,我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我决定强行过马路,你作为机动车必须给予我优先通行权。在这种暗示下,“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似乎就不那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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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和第47条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保护行人的角度而制定的,因为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在道路上具有弱势地位,机动车应避让行人。然而,在强调保护行人的同时,法律也需要考虑到交通规则的实施。结果就是,两种价值观之间存在内在冲突。如果只强调交通规则优先,行人不应该闯红灯,机动车无需避让行人,这将忽视闯红灯行为对行人生命安全的威胁;如果只强调保护行人,行人可以肆意闯红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避让行人强行穿越马路。如果按照这种逻辑,交通规则将被废弃。这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保护交通弱势主体(行人)和严格执行交通规则之间产生的法律价值观上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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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利益冲突的表现

法律利益冲突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反映了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路权利益上的冲突。根据冲突理论家达伦多夫的观点,这种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目前,我国交通道路通行制度的缺陷正是导致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道路通行上发生利益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一项关于各地交通信号灯时间长短的调查,新闻记者发现国内行人通行灯的红灯时间设置普遍过长,有些地方甚至长达120秒,这明显超过了行人可忍受的等待时间。在无法忍受长时间等待的情况下,行人闯红灯现象就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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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相对于红灯时间较长,行人通行的绿灯时间往往较为有限。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安全通过,行人必须奔跑。然而,绿灯时间过短时,行人可能还未走完便会遇到红灯,这会导致客观的违规行为。此外,国内绝大多数的交通信号灯并没有对右转弯的车辆进行限制,这意味着右转车辆可以不受交通信号灯控制直接通行。当行人信号灯为绿灯时,根据法律行人有权通行,但遇到右转车辆时,双方谁应该优先通过?这就产生了行人和右转车辆的通行矛盾。

在我国设计交通信号灯制度时,明显更多地重视了机动车一方而忽视了行人一方的利益。这种不合理的规则设计必然导致行人被动违规。正如美国社会学家乔纳森·H.特纳所指出的,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是利益冲突的根源。在我国交通路权利益的分配上,更多的利益被分配给了机动车一方,而轻视了行人的利益,导致路权利益分配不平衡,从而出现了行人集体闯红灯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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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面对法律价值冲突时,常需要进行法律价值选择。价值位阶原则是常用的方法。根据拉伦茨的说法,在权衡利益时,首先要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根据价值位阶原则,当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应首先选择位阶较高的价值,然后考虑次级位阶的价值。一般认为,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具有更高的位阶,代表了最高的法律价值,正义、平等价值也高于秩序、安全、效率的价值。

在中国式过马路中,发生冲突的两种价值是行人的生命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有序性。根据价值位阶原则,生命的价值高于其他一切价值,行人的生命无法与机动车的钢铁相抗衡。因此,法律规定,只要是机动车撞伤行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都必须负责。即使行人闯红灯,机动车也必须避让,因为从价值位阶上看,行人的生命价值更重要。然而,承认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可以任由行人闯红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治理行人闯红灯的行为,比如加强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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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秩序,通过特定技术为每个共同体成员分配义务、决定其地位;它规定强制行为,对不履行义务的成员进行制裁。法律制裁能有效激励主体,影响其行为选择。个体都是趋利避害的经济理性人。在选择行为时,个体要考虑获得利益以及承担法律制裁的成本。如果违法成本过高(高于利益),个体会选择守法。因此,要治理行人闯红灯的行为,加强法律制裁是一个好思路。在一定的处罚刺激下,行人会选择遵守交通信号灯而不闯红灯。行人普遍闯红灯在一定程度上也和法律制裁的不足有关。在实践中,对于中国式过马路的情况,交警罚款的情况很少,少数被处理的闯红灯行人也只是被批评教育。因此,法律制裁的行为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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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价值冲突进行价值选择时,并不意味着选择了位阶更高的价值就要放弃另一个价值。通过制度设计,仍然可以尽可能兼顾两种价值。对于中国式过马路,选择把行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并不意味着要忽略交通秩序。正如上文所述,考虑加强对闯红灯行人的处罚,改变其行为激励,可以引导行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通过制度上对法律制裁的强化,改变行人的行为期望,促使其自觉守法,既确保了行人的生命安全,也保障了良好的交通秩序。通过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两种相冲突的法律价值确实有调和的可能性。

法律利益冲突的解决

要解决法律利益的冲突,需要从它产生的根源上入手。法律利益冲突的产生,其根源可以归纳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即人的自私利己性,由于个体需求的差异,在追求各自不同利益的过程中便会产生利益冲突。客观方面来说,根源主要是两个:一是制度本身的缺陷;二是资源在主体之间分配的不平等。人的自私利己性属于伦理学的范畴,在此不作探讨。从客观方面说,制度的不完善是产生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所以要解决利益冲突,必须从完善制度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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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之前的论述,“中国式过马路”的制度缺陷主要体现在,国内具体交通制度的设计过度倾向于机动车一方,路权通行利益更多的被分配给机动车一方。行人的利益与机动车的利益相比显著失衡,以至于行人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不惜逾越规则界线,与机动车争夺路权。所以,要解决“中国式过马路”中存在的制度问题,最主要的是重新分配行人和机动车之间的路权利益,给予行人更多的通行时间和空间。例如,可以延长行人过马路的绿灯时间,减少红灯等待的时间。在人流密集的街道,可以增设人行横道线和交通信号灯。

【结论】

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反映了两种不同价值观和利益之间的冲突。行人和机动车在道路权益中都是主体,但由于制度的偏袒,行人的道路通行权明显不平衡,这是导致行人群体红灯闯的主要客观原因。通过完善现行制度的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平衡两种法律价值观的冲突,并通过平衡利益分配,消除导致利益冲突的制度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