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视同指数规=1和(1+平均指数)/2劫富济贫,实为*轨双**制的元凶

#头条家时光#

我国的改革开放引进了外资外企,同时派生了私有制和私营企业,使国有企业也借鉴了私有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致使2000年前后的国企工资分配出现很大不同。特别是2000以后通过国企改制大批中小型国企通过改制,职工被清除出局后,留下的都是一些效益好的垄断国企和央企。此时的央国企工资收入分配差距很大,出现两极分化。2000年后的国企高管出现特高工薪,最低年薪30万最高100万以上,但工人平均年薪不足10万。个人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高管达300%以上,普通央国工人达100%~150%不等,而9000万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改制时退休的、内退的、买断下岗的工资更低,他们工资与社平之比大多是0.6,如果子女条件好的帮忙多缴费,指数也不会超过1.5。造成了现今国企职工工资和缴费指数的巨大差距。

但从人数占比上看,这些拿特高工资的高管只是国企中层以上干部,甚至不包括专技人员,是占极少人数比例的管理层,并且只在央国企中才有。

机关事业单位中大部分中高级别干部的科级至处级和专技人员中级至正高,他们的工资与社平之比在150℅~220%之间,也就是缴费指数在1.5~2.2之间,它们的工资水平相对应的低于少数的国企高管,高于普通工人,而厅级以上干部工资才与国企高管同级工资相当。

而私企职工大都没有退休,但工资两极分化更大。高管工资高至年薪100~200万,工人工资低至月薪5000元都有。而养老金缴费指数老板不会按工资与社平之比为指数去缴养老保险,有的高管与工人一样只按指数0.6缴费。

有些改制企业中人养老金很低,低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养老金改革早。1992~1998年企业养老金制度改革,企业开始养老保险缴费,并制定公式和规定来计发养老金。从1992年至2022年30年来,这些退休的企业职工都是中人,即一部分工作时间在改革前,一部分工作时间在改革后。不象事业改革迟22年,改革前退休的老人退休金多少是以工资高低按比例计算,当然在职时工资高退休后退休金高,反之工资低退休后退休金低,改革前工资高低又与个人职级高低有很大关系。

企业改革后为什么要分析各类人员的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高低?因为我国各类人员改革开放后工资差距很大,而且养老金改革前的退休金是以工资高低论退休金高低,养老金改革后是以缴费指数高低论养老金高低,这个缴费指数对于职工来讲就是工资与社平的比例。

大家都知道2014.10月机关事业养老金改革,迟企业22年,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也是中人,目前退休的不论机关事业还是企业都是中人,中人改革前有工作时间,改革后也有工作时间,虽然改革后退休要用公式计发养老金,但改革前的工作时段是不也要与老人同步,以工资高低来确定养老金高低?所以中人改革前视同年间视同指数高低的作用就相当重要的,它会影响平均指数高低,平均指数高低会影响过渡性养老金高与低,也会影响基础养老金高与低。

而改革后的养老金多少除了工龄(缴费年限)作用外,实际缴费指数高低也决定平均指数高低,影响计算养老金多少。这个实际缴费指数对于职工而言就是前面所说的个人工资与社平工资的比率。

由于改革开放后企业个人工资差距大,当然个人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率差距也很大,这是改革开放产生的,是不能改变的事实。

但是养老金改革后,设计养老金公式和制定规定的专家是人不是神,他们也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有私心也在所难免。当时机关事业养老金没有改革,他们在没计企业养老金公式和制定相应规定时,从宏观上掌控了尺度使养老金计算结果,肯定是同类人员企业比机关事业老人养老金少,并存在有差距,并且差距很大,达一倍之多。这个差距任何人必须承认,这是原人社部副部长胡晓*解义**释的,企业养老金只是基本养老金的原因。

2005年前,企业养老金公式与2005年后的养老金公式是不同的,2005年前企业中人养老金老公式中没有“(1+平均指数)/2”因素,没有规定“企业视同指数平均为1”,那时的企业老办法是以改革后的实缴指数为平均指数,它与改革前视同指数无关,那时企业基本养老金低于机关事业,是用系数与常数调节的。

由于养老金缴费以个人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只承担费用8%以下,单位承担20%缴费,是以单位缴费为主,而且以工资与社平比率计算实缴指数,作为平均指数加上系数调节计算养老金多少。这样计算使企业80%以上职工,一定会低于机关事业老人一倍以上养老金,甚至使那些工资低的差距还大。而少部分高管养老金会大大高于普通企业职工甚至高于机关事业同级人员,所以工资与社平之比确定实缴指数为基础。出台一个指数60%保底。300%封顶。

2005年后的企业养老金新办法出台,宏观上保持了80%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同类人员的老办法同等差距。

这些专家为了对企业养老金进行所谓的压高提低。即提高缴纳最低指数6o%人员平均指数和压低最高缴费指数300%人员的平均指数,所以在基础养老金新办法公式中,设计了“(1+平均指数)/2,来提低压高。缴60%的平均指数变成了“(1+0.6)/2=0.8”提高不多只提高0.2,缴300%的平均指数变成了“(1+3)/2=2”压低了指数1,他们希望用公式拉近工资贫富不均造成的养老金差距。这个设计我们不能说他有错,因为他确实把高管的平均指数降低了1,同时也把中等收入人群由1.5降为了1.1降了0.4,最低收入人群只提高了0.2。这种提低压高不能称劫富济贫,因为它把中等收入不富的人也给劫了,而且贫的人济的很少。

所以基础养老金公式由老办法“基础养老金=退休当年社平*0.2”改为了新办法“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社平*(1+平均指数)/2*缴费年限*0.01。加入了“(1+平均指数)/2和累计缴费年限因素,调整了系数。

过渡性养老金=上年社平*平均指数*视同年限*视同系数”没有改变。但是式中以平均指数计算改革前过渡性养老金是不合理的,因为平均指数中有改革后实缴指数因素,实缴指数高低由改革后出现的高管和下岗职工工资两极分化影响很大。所以应该以改革前视同指数计算,视同指数应该是改革前工资与改革前社平之比计算才合理,用职级确定也是科学的。因为那时没有工资两极分化且老人也是以工资高低定养老金多少的。

由于新办法中的“平均指数=(视同年限*视同指数+实缴年限*实缴指数)/累计缴费年限”,全国多数省又把企业视同指数平均为1计算平均指数,这个视同指数为1,相当于前面的(1+平均指数)/2再次提高压低了平均指数,它的提高压低程度受视同年限长短制约,低的指数提到接近1,高的指数压到接近1,如果指数为3,39年是视同指数1,1年是实缴指数3,平均指数压低为1.05,但实际中不会出现,因2005年前没有企业视同指数为1政策,2005年新办法才出现,所以中人最低实缴年限不是1年而是13年,工龄40年的中人,高管缴指数3最低降为1.575。而中等收入人群缴1.5降为了1.16。但最低收入的下岗职工缴0.6只能提高到0.69,这个提高极少。这是05年退休的人,那么2011年退休的呢?高管实缴年限与视同年限对半,那么指数3会降平均指数后为2了,中等收入者缴1.5会降为1.25,低收入者由0.6提高到0.8,高管降后平均指数为2就与现机关事业副高5级与副处平均指数相当了。

可是大家见到的大部分高管在2017年后退休,机关事业人员常与他们比较养老金,把他们代表央国企养老金,说央企养老金还有比我们养老金高的,用此来掩盖企事养老金本身规则不公。这个时间退休,他们实缴年限都是25年以上所以缴指数3,平均指数在2.7左右,他们需企业缴费50万含息,个人缴30万含息,而那些机关事业说他们养老金比自己高的人,其实副高实缴1.5~1.7,但视同指数高为1.6~1.98,所以平均指数只1.7,个人缴费只7万多含息,去年退休养老金9100多元,这里视同指数高是主要原因,加上年金和近年退休计发基数高形成。这些少数高管缴300%,平均指数被劫富时因视同年限短平均指数也有2.7,同为去年退休工龄比事业副高多4年养老金可以达到1.1万元。但是个人账户加单位缴费多达80多万才赶上机关公务员正处养老金,这种人肯定不能代表大多数企业职工。

2014年机关事业养老金改革把企业的前两项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公式继承了。把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中平均指数改为了视同指数。

把视同指数规定从企业人人为1,改为职级确定,提高了企业高工同类人员1倍以上视同指数,这种修改是正确的。因为视同期在改革前,老人以工资高低确定养老金多少,也就是职级高低确定养老金多少,工龄在视同年限中已体现,当然这个职级越高应该视同指数越高,体现了老办法的过渡与延续。但是关键是企业用视同指数为1计算错了22年,蒙冤22年怎么不拨乱反正?高工视同指数相差1倍以上差距就是这样产生的。所以2011年前有些国企老高工到国务院*访上**,国家承认养老金计算对高工特别不公,所以2011年*有国才**务院【2011】97号文件颁布,文件要求將企业高工养老金提高到事业同类人员300元之内。但文件只执行了两年停止了执行,没有达到文件规定目标,造成目前企事高工养老金差距由1倍增至了2倍以上。差距的原因除了这些高工不是高管之外,还有退休早,当时工资低,加上2015年前无年金政策,加上计发基数差距大之外,还有(1+平均指数)/2和视同指数=1在企业中应用不合理,造成企业平均指数降低很多,特别是高工本来视同指数少1倍多,降的更低。

如四川与辽宁没有应用视同指数为1计算平均指数,他们是把实缴指数作为平均指数,但却把过渡性养老金改用(1+平均指数)/2进行降低。所以说(1+平均指数)/2和视同指数规=1应用不合理,是*轨双**差距的罪魁祸首。

这就是机关事业与企业缴一样的指数却平均指数相差很大,加上有无年金差别,所以同时退休养老金是企业少事业同类人员养老金1倍多,因计发基数差距,企业又少事业同类人员2倍多的原因。

所以普通事业人员与企业少数高管是不能比的,因为高管实缴指数达3,而事业副高7级实缴指数也只1.7,高管被视同指数为1压低后平均指数也有2.7,事业副高平均指数也只1.7,高管个人需缴费30万元,而事业副高7级只需缴7万元,高管企业缴50万元,事业财政不会开支这么多。所以机关事业普通中高级别人员与少数企业高管是无法比的。机关事业只有利用职权把规定弄的与企业不同,他们比80%普通企业职工交一样高指数,费用缴的少很多,却养老金拿的多他们1~2倍,养老金计算时的这种规定不同大家说合理吗?当然不合理。要养老金规定合理,必须解决如下问题:

1.改革开放后国企效仿了私企高管高薪制,私企高管工资高达100~200万元,养老金却与工人同买指数0.6,国企高管没有效仿私企高管养老金,而效仿机关事业的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所以这个缴费基数要改革。所以企业的视同指数要比照机关事业以职级确定视同指数的方法,统一企事视同指数规定。那么以工资基数确定缴费基数为基础,用缴费基数除以上年社平为实缴指数,但实缴指数高于视同指数的,必须用视同指数封顶。比如高管用300%缴费,但他本身是正处级别只能与机关正处视同指数2.2计算养老金,是付处级别只能用例如公务员的1.8计算养老金,正科的只能用1.5计算养老金等。那么企事视同指数统一了,高管缴费指数封顶了,那些拿100万年薪的国企高管与私企拿100万的年薪高管,老板只缴0.6指数他们不还是划算的吗?

2.关于年金问题,年金是补充中人与老人养老金差距的,不能企业无年金而机关事业有年金,更不能央国企有年金而其它企业没有年金。所以要有都要有,特别是单位8%部分缴费应改为国家承担。

3.对于退休早10年的企退人员,不要任何改革红利与已退休人员无关。实行了全省计发基数统一后,迟退与早退计发基数一年之间猛增了40%,造成迟退与早退者养老金差距巨大,要以退休10年为门槛,用后来的计发基数重核养老金,并用实行企事规则统一的前提下重核,把差距补给已退人员,不要老是改革让后来者讨好与已退休人员无关,特别是不能只让养老金规则设计者自己讨好,拥权自肥。

用视同指数规=1和(1+平均指数)/2劫富济贫,实为*轨双**制的元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