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是物业管理项目一笔不大不小的收入,而且一直在稳步上升。早期,它的归属并不明确,基本尽入物业公司囊中。后来,有了“ 物业利用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经营收益属于全体业主 ”的规定,但相关方谁也没有去叫真,依旧沿袭以往。再后来,许多地方的许多业主开始追究电梯广告收入问题,频繁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
在诸多电梯广告的纠纷中,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业主要求必须把电梯广告的全部收入交给业主,由业主支配;物业公司强调电梯广告收入用于弥补物业经费不足,事实上已经归属业主了。其实双方都有偏颇,业主混淆了收入与收益的差别,没有要到“点”上;物业混淆了归属与使用的不同,说的那是“后话”。
业主与物业公司由电梯广告引起的纠纷,说白了就是利益纠纷。现在的电梯广告合同,普遍采取的是 所有费用“一锅煮”的“一揽子”价格,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利益纠缠不清,为日后纠纷埋下了祸端 。所以,化解纠纷的最好方法,就是站在社会公正的角度,从起点上厘清费用的分类、数额和归属,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从物业管理实践看,涉及电梯广告所发生的费用,即目前的 “一揽子”价格中,主要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①广告招商的经营费用;②广告位置的租赁费用;③广告安装与更换的配合费用;④广告发布增加消耗的能源费用;⑤广告设施日常保洁、看管等维护费用;⑥广告费用收取与管理的费用;⑦税金。至于合理利润,暂且忽略。
上述七项费用,可以进一步归集为两类:第一类为①、②、⑥和⑦的对应部分,它属于物业公司代理业主经营电梯广告的性质;第二类为③、④、⑤和⑦的对应部分,它属于物业公司为广告商提高服务的性质。既然性质不同,那我们何妨不用《电梯广告经营合同》、《电梯广告服务合同》来分别约定呢 ?
《电梯广告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全是物业公司与广告商之间的交易,收支与业主没有一毛钱关系。而《电梯广告经营合同》中的收入要合理列销物业公司的电梯广告经营费用,再形成归属于业主的电梯广告收益。这样,就 少了该给业主多少钱的争端,剩下了只是如何使用的问题,相对也就比较好解决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