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普及,互联网与金融两个行业的联系逐渐紧密,针对各种业务的电子支付平台不断涌现,人们开始不再随身携带大量纸币消费、交易,而是选择通过手机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更便捷的网上支付,现代人选择用支付宝蚂蚁花呗进行超前消费变得非常普遍,比起信用卡更便捷更易操作。现在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比重较大的变成这种新型犯罪窃取资金,直接*取盗**他人随身携带的现金的案例变得越来越少,现今社会发生的财产犯罪类型变得多样化。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网络金融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环境下,比起银行人们更愿意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展开业务,案件的类型会更倾向于冒用他人身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取财。这种类型的网络犯罪不仅会造成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也会影响第三方平台支付平台的资金管理、阻碍电子商务与金融之间的发展。但目前对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窃取他人资金的犯罪认识仍有不足,实务中对该种新型犯罪尚未达成统一的定性意见,很容易出现认定错误、“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理论界对于有关的新型侵财犯罪的解读和思考主要围绕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之间展开,涉及合同诈骗罪以及*款贷**诈骗罪的论文并不多。由于相关理论未被提及,许多问题还没有解答,在面对司法实务中的复杂问题时,我们急需提出应对的方法。此外,现在虽然存在很多研究有与本文相似的问题聚焦,但是一般只是对冒用他人账户在第三方平台窃取他人资金其中的几种行为类型该如何认定进行探讨,像本文一样主要对蚂蚁花呗进行分类分析的占研究的很少一部分。
如果只是浅显的对这些犯罪认定,是不能对实务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定性问题起到真正的作用的,因为不解释清楚第三方支付的机构性质和对于储存在机构中的资金如何保护都会导致对问题的本质认识不够深刻。本论文通过研究冒用他人蚂蚁花呗非法取财的相关认定问题,希望加强对相关犯罪的认知,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相关犯罪提供破解思路。

案件摘要:
在2017年7月7日,被告人韦某准备收拾行李离开他在三亚市原来工作的单位的职工宿舍,这时他发现同屋的被害人符某的手机充电但是符某人不在屋内,于是韦某将价值人民币649元的手机偷偷拿走。韦某打开手机后发现手机中的支付宝APP中有5146个花呗额度后,想要把符某的支付宝花呗额度套现出来,符某手机中正好有其身份证图片,于是韦某根据图片中的身份信息修改了支付宝的支付密码,韦某想要将支付宝中花呗的余额套现出来,他找到了一个商家帮忙,套现出来的资金都用于生活缴费和给自己买东西;
后来韦某发现被害人的花呗余额突然多出时额度2000元,他又把这两千元消费了。后来韦某回去左思右想他担心罪行被发现,于是他又找到之前的那个商家想要让他退钱,可是商家察觉到可能有点不对劲,就打电话给被害人符某核实情况,知道韦某套现的账户不是他自己的是偷用别人的消费,拒绝将套现的钱转给韦某。

而具有相似案情的另一案件却被认定为诈骗罪。2017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沈某对林某撒谎,他说他可以帮助林某刷支付宝花呗的消费记录,这样就可以帮林某提高花呗的额度,被害人林某很容易就相信了沈某的谎言。在沈某取得了林某的支付宝账号与密码后,把林某支付宝花呗额度中的两千元都套现出来了,并将林某支付宝的零钱300元进行消费后逃匿。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最后该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
案件分析:
上述两个案件案情和犯罪手段极其相似,但是可以发现最后判决的结果完全不同。法院认定为盗窃罪的判决思路为,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手段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构成盗窃罪。而认定为诈骗罪判决思路是,行为人冒用他人支付宝使得支付宝背后的公司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达,导致被害人财产被错误处分,这表现为一种欺诈行为。此类案件作为代表典型在实务中产生了定性分歧,不能做到同案同判,颇受争议。同样,因为司法定性困境导致理论界对此也有一定的争论,尚且没有统一的标准。
在近年来报道的新闻和案例网站中出现的有关使用支付宝进行消费案件,其中一些案件已经梳理清楚法律关系,对罪名的认定达成了共识。但是还有一些情形存在着案情复杂,对罪名的考虑从多方面有不同的情况。在浏览裁判文书网②的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涉及“花呗”案件被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极少数涉及信用卡诈骗罪、*款贷**诈骗罪以及合同诈骗罪。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会对主要探讨的类型案件进行划分,对两种不同的行为类型进行剖析,探讨罪名的认定。
案件判决:
案件一,一审检察院以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案件二,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最后该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