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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居民医保的支付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符合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
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由个人支付;在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直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我市居民医保有哪几类待遇?
答: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
我市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1)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限为:
普通居民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出生90日及以内办理了参保登记或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独立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大学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含本市统筹范围之外)毕业当年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逾期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若上年度在本市参保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非本市户籍居民和上年度未在本市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从缴费次月起的第7个月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我市居民医保的先行支付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答:(1)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2) 使用乙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3)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后住院和报备核准住院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我市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1)普通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2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普通居民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一般诊疗费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支付范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10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5元,上述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符合生育政策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普通门诊有关规定。
(2)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高校科研院所参保大学生人数给予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结余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支付比例不低于70%,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具体办法由各高校科研院所制定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武政规〔2017〕46号))规定。 病种数量增加到31种,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报销比例为50%,大学生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报销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4000元-20000元。
我市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1)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起付标准费用。
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两次及以上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减半(不递减,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执行起付标准减半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并分别执行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2)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支付比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3)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此外,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的待遇执行原政策规定。区人民政府原定的待遇优惠政策,仍由各区继续给予保障。
跨年度住院的城乡居保参保人住院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普通居民(大学生)参保人跨自然年度(或跨学年度)住院的只收取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我市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15万元。
我市居民医保的就医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普通居民和大学生分别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等规定的证件就医。
我市居民医保的转诊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有下列情况需办理转、住院,应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或核准:
(1)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之间转院,由转出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的;
(2)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的。
我市居民医保的结算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即时结算。
新生儿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新生儿由代理人携带新生儿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新生儿父母双方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新生儿个人登记照片、代办的还需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本市任一街乡镇或社区村的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居民医保新生儿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未取得身份证(或户口簿)前,可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取得身份证(或户口簿)后,还需办理身份证号补录手续。
我市大中小学生(在园幼儿)为什么实行由学校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答:《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文件明确要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原则上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2017年1月,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了我省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学校统一代收代缴,有利于保证各类大中小学生全员参保,并切实保障青少年学生的医保待遇。因此,我市大中小学生(在园幼儿)实行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和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
我市城乡居民如何在普通门诊就医?
答:普通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普通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2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定额补助,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支付比例不低于70%、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具体办法由各高校科研院所制定,并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我市城乡居民如何享受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
答:办理了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可选定具有门诊重症服务资格的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定点药店进行就医和购药。
我市城乡居民如何住院就医?
答:一是参保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大学生还可持身份证)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二是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治疗的,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经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政策规定审核结算。
三是参保居民因紧急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治疗的,或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的,经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政策规定审核结算。
四是大学生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院所)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经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费用按我市政策规定审核结算。
五是参保居民在全国异地就医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或核准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具体办法按我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大学生持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医疗保险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及异地就医发生的现金垫付医疗费用,经备案或核准后,普通居民在治疗结束30日内,大学生在治疗结束9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城乡居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适用范围是什么?
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采取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我市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
我市对“两病”的参保患者,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对未纳入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保障范围,但需采取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患者,降血压、降血糖的药物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高血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60元,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80元,参保人“两病”并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城乡居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月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高血压月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元,糖尿病月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参保人“两病”并发的月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
“两病”门诊用药如何管理?
答“两病”门诊用药实行基层医疗机构定点管理。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愿选择1家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用药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患者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到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办理“两病”门诊登记建档和定点管理手续。基层医疗机构应为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建档手续,录入患者相关信息,并将诊断证明等资料留存。
对“两病”用药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的药品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两病”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总额预算管理。结算方式参照现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管理。
我市对“两病”的参保患者,政策范围内的支付限额为多少?
答:对未纳入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保障范围的“两病”参保患者,高血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60元,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80元。对未纳入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保障范围的“两病”参保患者,“两病”并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多少?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多少?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是怎样的?
答: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
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为多少?
答: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其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我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有何不同?
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大学生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高校科研院所参保大学生人数给予定额补助,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支付比例不低于70%、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具体办法由各高校科研字所制定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应届大学毕业生在个人窗口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医保待遇期是如何规定的?
应届大学毕业生在个人窗口参加职工医保,在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前参保的,不设6个月的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即从其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应届大学毕业生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医保待遇期是如何规定的?
应届大学生毕业当年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居民医保待遇无缝衔接。同时应届大学毕业生参加本市居民医保,还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次年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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