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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准测量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期观测开始前,应测定数字水准仪的i 角。当其值对一等、二等沉降观测超过 15" ,对三等、四等沉降观测超过 20"时,应停止使用,立即校正或送检。当观测成果出现异常,经分析可能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对仪器进行检验。
2、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不得在日出后或日落前约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的成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测,阴天可全天观测。
3、观测前半小时,应将数字水准仪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观测前,应进行不少于 20 次单次测量的预热。晴天观测时,应使用测伞遮蔽阳光。


4、应避免望远镜直接对着太阳,并应避免观测视线被遮挡。仪器应在其生产厂家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当遇临时振动影响时,应暂停作业。当长时间受振动影响时,应增加重复测量次数。
5、各期观测过程中,当发现相邻监测点高差变动异常或附近地面、建筑基础和墙体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记录。
五、测站观測顺序和方法
1、光学水准仪观測
往测时,奇数测站照准标尺分划的顺序为
a)后视标尺的基本分划;
b)前视标尺的基本分划;
c)前视标尺的轴助分划;
d)后视标尺的辅助分划。
往测时,偶数测站照准标尺分划的顺序为:
a)前视标尺的基本分划;
b)后视标尺的基本分划;
c)后视标尺的辅助分划;
d)前视标尺的辅助分划
返测时,奇、偶测站照准标尺的顺序分别与往测偶、奇测站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