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工资里合适吗 (竞业限制补偿金月工资怎么算)

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工资里合适吗,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在工资里面

如果在广东省,一般不予支持。虽然已废止的粤高法〔2012〕284号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但在广东省,很多案例还是以此作为裁判参考。

与此不同,上海中院认为只要能明显区分补偿金与其他待遇,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发放等其他给付方式。

业内大多数的观点是: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支付的行为不予支持。因为这样的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有悖“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时间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从而达到“经济补偿”的目的。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和工资报酬是有所不同,支付的方式和依据也有所区别。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明确证明竞业限制补偿是在每月工资中发放的,并且无法明显区分二者,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建议使用此种方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用人单位,在工资结构中清晰划分工资和竞业限制补偿,并由双方签署确认竞业限制补偿已发放在工资中。

因此,如果是企业方,采用此种方式支付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是劳动者方,可以主张在职期间属于工资而不是补偿金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已废止)(粤高法〔2012〕284号 )第21条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由要求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仅明确离职后按月给付的方式,但只要能将补偿金与其他待遇显著区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发放等其他给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