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怎么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

协议离婚时

女儿由男方抚养

但男方迫于生计常年在外拼搏

将女儿留在老家

由年迈的父母照顾

疏忽了与女儿的情感交流

抚养关系能变更吗?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是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父母基于对孩子的爱争夺抚养权无可厚非,但由谁抚养孩子应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请求,协议离婚后想变更抚养权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08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小吴。

2016年8月18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小吴由男方抚养,女方以共同财产中应分割的部分抵付女儿的抚养费,不需要女方另行给付抚养费”,双方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双方离婚后,因吴某一直在外地工作,小吴一直随被告吴某的父母生活,吴某逢年过节会回家与小吴一起生活。原告张某与女儿小吴时有来往,且在小吴就读小学期间,多次出面处理小吴的学校事宜。另查明:小吴于2021年9月起就读初一,原告张某已再婚,未再生育子女,被告吴某尚未再婚。

案件焦点

本案是否具备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义务。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小吴由吴某直接抚养。吴某作为小吴的父亲,为给孩子提供一个更为优渥的经济条件,常年在外拼搏;为了孩子提出的不想让爸爸再婚的期望,多年来未交往异性朋友。这样的父亲是常人眼中的一个好父亲。但吴某多年来忙于生计,将女儿留在老家由年迈的父母照顾,疏忽了与女儿间的情感交流,以致女儿的内心对父亲感到陌生。而年迈的父母有着传统的保守思想,在照顾孙女的同时,还照顾着其他子女所育的孩子,对小吴生活照顾上难免不周;而村里关于女孩母亲的风言风语以及村民对小吴的歧视等,则让女孩感觉在爷爷奶奶家中生活比较压抑。

而张某作为女孩的母亲,虽然协议离婚时未能取得女孩的抚养权,但在女孩生活、学习、情感等方面需要帮助时,都能及时地给予回应,为女孩添置衣物,到女孩学校处理事宜,与女孩进行情感交流等。所以,女儿情不自禁地想向母亲靠近。虽然本院在征求小吴本人的意见时,小吴对于随父母哪一方生活未作出明确选择,但言语中仍表达了对现在生活处境的不满。

虽然原告张某已再婚,但其现任配偶向本院表示支持张某直接抚养女儿,小吴也表示与张某的家庭相处尚可。综合上述情况,虽然双方均具有抚养女儿的经济能力,也都为女儿付出良多,但考虑小吴正处于青春期,尤为需要父母的关爱与陪伴,吴某常年在外工作,目前尚无回溧工作的计划,不能常常陪伴在女儿身边。而张某生活在溧水本地,能给予女儿更多的陪伴与关爱。为了使小吴能更好地调整心理状态,在青春期获得更多的陪伴与关爱,更加积极、健康地面对生活, 法院判决小吴变更为由张某直接抚养。

普法小课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可以获得支持的情形:(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官有话说

健康成长,不仅仅是指身体健康,还指心理健康、情绪健康。人若一直生活在压抑的环境里会对其情绪和心理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刚刚进入青春期的女孩,非常需要父母的关爱、陪伴、理解以及心理上的疏导。吴某常年在外工作,势必导致其不能给予女儿足够的陪伴,家人保守的思想以及村邻的风言风语则容易使内心敏感的女孩感觉到越来越压抑。将女孩变更为由母亲抚养,能使女孩从压抑的生活环境中解脱出来,并且母亲的关爱与陪伴,能使女孩的生活洒进更多的阳光与快乐,更有利于女孩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