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是企业或其他主体与供应商之间签署的一种合同,是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采购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大至钢铁、木材等原材料采购合同,生产线、机器等设备采购合同,小至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也容易因为司空见惯而忽略此类合同中的常见风险。例如,单价是指合同中每单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合同双方明确单价对于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成本、确定付款金额等至关重要。特别是在标的额大的采购合同中,单价的明确约定更有助于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争议,从而避免重大损失风险。
一、采购合同案例分布情况
以“采购合同”为关键词,在小包公智能类案检索系统中检索相关案件,共可得71个权威类案,210230个普通类案。可视化查看210230个采购合同普通类案基本情况,可见采购合同相关纠纷在全国各个地区均有分布,二审程序占比超过四分之一,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采购合同相关案件多达910个,一定程度上说明采购合同纠纷这一看似简单案件类型的疑难复杂程度。

接下来和小包公一起,以供应商为视角,通过智能类案检索系统中的具体案例和企业合规大师的风险建议,一起来看看采购合同中单价约定的重要性与合同风险规避的有效手段!
二、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长春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经筛选比对,小包公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长春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解读因采购合同单价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04年7月12日,净月土地收储中心(甲方)与嘉信公司(乙方)签订《房屋采购合同书》,约定:为解决净月开发区内 *迁拆**房屋安置问题,甲方向乙方购买房屋(命名为“茗月小区”)用于回迁安置,经双方协商就工程地点及规模、工程质量要求及交房标准、工程结算方法和付款方式等内容达成协议。其中,双方对于“工程结算方法和付款方式”达成如下协议——结算按建筑面积:住宅1420元/平方米,车库2600元/平方米,商服3600元/平方米,最后以产权部门确认的面积多退少补,总面积约65000平方米,总金额约1.15亿元人民币。
2005年12月15日,案涉工程竣工。2009年2月21日,嘉信公司与净月土地收储中心签署《茗月小区移交认定单(住宅)》和《茗月小区移交认定单(商业用房、车库)》。
(二)案件经过
1.一审

2016年,净月土地收储中心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嘉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于2005年6月交付全部房屋,且具有虚构不存在的797.73平方米商业用房等诸多违约情形,导致回迁户长期聚众*访上**,产生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提出下列诉请:(1)判令嘉信公司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将交付净月土地收储中心使用的已经分配回迁的34321.49平方米住宅 (含7491.65平方米阁楼面积)、15240.08平方米商业用房和2707.15平方米车库的所有权,登记办理至净月土地收储中心名下;(2)判令嘉信公司按茗月小区普通住宅评估现价的50%返还7491.65平方米阁楼的价款……
嘉信公司随之提出反诉,要求净月土地收储中心 给付尚欠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2751443元。而净月土地收储中心认为,嘉信公司在书面交接单中列的35,367.9平方米的住宅包括了7491.65平方米的阁楼面积,但该部分阁楼面积并没有在嘉信公司提供的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中体现,也没有建筑规划证据证明该阁楼部分是可以计算面积的,因而不应该按普通住宅的计价方式给付该部分价款。
最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仅支持了净月土地收储中心关于转移房屋产权的诉请,其他请求皆予以驳回。
2.二审
(1)净月土地收储中心二审诉称
一审宣判后,净月土地收储中心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支持净月土地收储中心的下列诉讼请求:嘉信公司按茗月小区普通住宅评估现价的50%返还7491.65平方米阁楼的价款;……对于阁楼的计价问题,净月土地收储中心提出,阁楼按住宅标准计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阁楼并非双方约定买卖的房屋,移交认定单中包含了阁楼,系嘉信公司 违约和欺诈履行行为所致。
第二,阁楼不具备办理独立产权的条件,不符合回迁安置这一合同目的。且阁楼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均小于同单元其他楼层房屋的建筑面积,其层高是否满足 住宅设计规范,一审法院未查明。
第三,在无法通过合同条款确定阁楼价格情况下,应首先考虑 交易习惯。阁楼在销售时通常是作为赠送面积或按其他楼层50%进行计价。本案一审中《茗月小区回迁进户联络单》亦证明净月土地收储中心系按710元/平方米向回迁户收取阁楼价款。
(2)嘉信公司二审辩称
被上诉人嘉信公司辩称:阁楼按住宅标准计价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阁楼面积已经计入产权面积,净月土地收储中心如何分配给回迁户与嘉信公司无关。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房屋单价约定明确,双方也已经实际交付确认,净月土地收储中心要求对阁楼重新计价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嘉信公司应否对已交付的阁楼部分按照住宅价款的50%返还购房款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并从以下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1.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时,依据现有证据综合判断
对于阁楼应当如何计价的争议焦点,如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双方在《房屋采购合同书》中对所采购房屋的总面积和总金额表述为“约65000平方米,约1.15亿人民币”, 约定并不明确;对于房屋单价亦只约定住宅1420元/平方米、车库260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3600元/平方米,并未约定各类别房屋的面积及金额。因双方对购房面积、房屋价款、房屋位置等并未作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案涉《房屋采购合同书》中未就阁楼的计价方式作出约定,双方也未达成其他合意。故应当进一步依据现有证据综合判断阁楼的计价方式。
2.多个书证证明阁楼面积直接计入住宅面积且未提出异议
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茗月小区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显示,记载的阁楼面积计入住宅建筑面积。《茗月小区移交认定单(住宅)》确认移交的35367.9平方米住宅包括阁楼面积在内,其附件中也载明阁楼及相应面积。 净月土地收储中心在接收房屋时对顶层住宅附带阁楼及其面积并未提出异议。在阁楼面积全部计入住宅面积的前提下,净月土地收储中心主张阁楼按照普通住宅评估现价的50%返还购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阁楼不符合住宅标准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已计入住宅建筑面积的阁楼不符合住宅标准,净月土地收储中心关于其向回迁户按住宅价格50%收取房款的主张亦 不能约束其与嘉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综上, 阁楼与其他住宅面积均按实际面积计入产权面积,应属住宅的一部分,故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1420元/平方米计价。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上述案例可知,就阁楼计价方式而言,双方约定过于模糊并导致了这一纠纷。该房屋采购合同实质上属于 政府采购合同,标的额特别巨大,因此单价约定关乎的利益也十分庞大。作为相对的弱势方,供应商(即本案的嘉信公司)即使没有约定好相关条款细节,也应当注意保留充分证据,把握风险的主动权,从而避免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明确单价,采购合同要“说亮话”,各自的利益才能清晰敞亮。
四、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助力风险防控
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AI提示供货方约定完善合同单价条款,将采购合同风险把控在自己手中。本文从小包公海量合同模板库中选取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展示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黑科技!

(一)选择审查立场,为企业提供切合主体的风险识别模式

小包公合同审查支持选择对应审查立场,从对应主体的角度精准考量合同签订、履行全周期过程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潜在风险,本文将以“供货单位”立场展示智能合同审查。
(二)智能识别风险,提醒企业完善相关条款
在供货单位立场下,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一键AI识别上传的采购合同中缺失或不完善的条款,并针对性给出一系列风险点,智能提醒企业增加缺失条款。

如图所示,本次选取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小包公AI审查得出6个高风险点,11个低风险点以及4个注意事项。其中价款与支付、交付条款等存在相应风险,小包公在识别缺失条款风险的基础上提供相应法律依据和修改建议,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条款进行增补。
以本文聚焦的采购合同单价条款为例,如下图所示,本份合同范本中未对采购合同单价进行约定,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则建议可增加相关条款,并提示: “合同不仅需要约定合同总价款,同时需要注明价款所包含费用、结算货币等,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定商品单价,防止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履行费用的数额或承担产生争议纠纷。”

(三)提供参考案例,用司法实践提醒供货方注意合同风险
除智能识别合同风险并提供AI建议外,小包公还可推送对应风险的司法实践案例,并可精准选择精确到地级市的案例区域,合理预测法院的裁判态度。如下图所示, 针对合同价款缺少单价约定这一风险,小包公在推送的相关案例中还可就此提炼相关争议焦点,以便供货方迅速预判防范自身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