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预防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公司自身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2章 责任机构
第3条 公司下属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分别对本厂、本车间、本工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体管理责任。
第4条 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5条 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6条 公司工会发现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3章 安全教育
第7条 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8条 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9条 公司对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10条 公司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
第11条 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4章 安全预防措施
第12条 公司新建厂房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3条 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14条 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15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16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7条 公司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18条 公司各厂的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公司劳动。
第19条 公司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劳动内容。
第20条 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21条 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工作行使的监督职责。
1.检查公司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加新建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公司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检查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公司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参加并监督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22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生产车间立即处理。
第5章 附则
第23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24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