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交易的便利性以及融资属性使得房地产企业以及建设工程企业等单位对外大量开具自身为承兑人的商票用于支付货款、工程款等款项,以便帮助企业延长账期、减少现金支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但是随着华夏幸福、恒大集团等头部房企纷纷爆出商票兑付危机,如何在商票到期日及时兑现商票、实现持票的票据权益,是电票持票人重点关心的问题。笔者近两年处理了一大批电子票据诉讼案件,总结以下几点以供电票持票人参考:
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同于纸质的承兑汇票,电子商票的操作全部通过商业银行电子汇票系统进行线上操作,最终的持票人在经前手背书转让获得票据后,一定要在汇票到期日及时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因此持票人一定要在汇票到期日十日内提示付款受到疫情影响,大多数出票人存在汇票到期后无法按时兑付的情况,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多次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以后,票据状态在电票系统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如下图所示:

因此,持票人在提示多次提示付款被拒付以后,要及时通过票据系统进行线上追索(各个银行的电票系统对于追索的情况操作不一,持票人需要咨询自己持有票据的电票银行具体的追索情况),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58条第3款以及第66条规定,商票的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如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持票人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并且,持票人要在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六个月以内,通过电子票据系统进行追索,持票人通过电子票据系统进行线上追索以后,票据状态会显示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如下图所示:

持票人一定要注意,大多数法院不认可电子票据的线下追索,为了确保持票人成功行使追索权,一定要在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后的六个月内线上追索。追索以后,持票人便可以依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行使票据追索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持票人的票据权益。
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且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的,则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商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诉讼的时效为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追索范围
根据《票据法》第70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款项范围包括:1、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持票人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三、持票人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商票的票据追索纠纷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以商票上载明的为准,未载明的,以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票据支付地。
因此,持票人在综合考虑诉讼风险、诉讼成本的基础上,可灵活选择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或者背书人或者保证人住所地)的法院受理票据追索纠纷,以便更好的保证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我国交易系统的支付工具被众多企业广泛使用,但随着疫情影响,房地产行业的不景气,导致票据兑付危机事件频发。因此,当持票人所持票据被拒付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过银行电子汇票票据系统进行提示付款以及线上追索,以便保证自身所持有票据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