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挑西瓜猝死,家属起诉向货主索赔65万,法院判决:不用赔

近日,媒体报道了一起挑西瓜猝死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某西瓜商贩张某与妻子驾驶三轮车到南昌某水果批发市场采购西瓜。

张某与货主李某谈好价格后便爬上大货车挑选西瓜装在自己的三轮车上。然而,张某在大货车上挑选西瓜时突然倒下并失去意识,其妻子拨打了报警与急救电话,经检查后确认张某死亡。

男子挑西瓜猝死,家属起诉向货主索赔65万,法院判决:不用赔

(图片来自《城事快报》)

法医到达现场后确认排除他杀,经鉴定张某系脑动静脉血管畸形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疝形成死亡。

张某家属随后起诉货主李某、大货车司机以及南昌某农产品市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8122元

张某家属称事发时张某正在帮其他商贩搬西瓜,属于为货主义务帮工,且当时张某自己挑选的西瓜还没搬完;而货主李某则主张其曾阻止吴某上车,且其日常已雇佣两名搬运工搬运西瓜,并不需要张某帮助其为其他商贩搬西瓜。

最终,该案的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男子挑西瓜猝死,家属起诉向货主索赔65万,法院判决:不用赔

(本案判决书截屏信息)

一、本案张某上车挑选西瓜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工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工,所谓帮工,一般是指邻里之间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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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邻里互助、与人为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在为他人帮工过程中,义务帮工人本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 被帮工人无须对帮工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张某家属称当时自己的西瓜还没有装完的情况下,张某上车在帮其他人挑瓜的过程中死亡,属于帮工行为;而货主则称当时其明确拒绝张某上车搬瓜,张某并不存在为别人搬瓜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在自己挑选的西瓜还没装完的情况下帮其他商贩装西瓜,这并不符合常理,而被货主辩称张某自行上车挑选西瓜是为自己挑选西瓜的意见更符合常理

搞清楚了本案张某的行为性质不属于义务帮工,那么就自然也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义务帮工人自己受害情形下的赔偿规则,包括西瓜货主的几个被告既然不是被帮工人,那么张某家属试图通过义务帮工这个渠道来获得赔偿就自然不可行了。

但张某毕竟是在别人的西瓜摊上死亡的,西瓜摊的货主及商场是否要基于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呢?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货主等被告是否应承担公平责任?

1、深度解析公平责任

什么是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民法的一般原则,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若要让这个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有过错,无过错就无责任,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但过错责任也有例外,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为无过错责任。即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但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依法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些危险性比较高的领域,如动物致害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由于饲养动物的伤人风险比较大,所以法律规定在动物咬伤他人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喂养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典型的无过错责任还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形。

由于无过错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强度很大, 反过来加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就很重,所以无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那几种情形下才适用。

另一种是公平责任。公平责任是指,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如果双方均没有过错,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几种无过错责任的类型,则基于公平原则,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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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该条为公平责任的法律依据, 法官根据该条,可以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决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金额的补偿。

虽然公平责任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容易被滥用,以致于出现了一些“和稀泥式的判决。比如“电梯劝阻吸烟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就存在“和稀泥”的问题,该案虽然认定劝阻吸烟者没有过错,死者的死亡与劝阻吸烟者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责任的规定,酌情判决劝阻吸烟者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

男子挑西瓜猝死,家属起诉向货主索赔65万,法院判决:不用赔

(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中死者生前在电梯内吸烟监控画面)

而“和稀泥式”的判决会引导不好的社会风气,造成社会上“谁闹谁有理”、“谁死谁有理”的现象。比如这几年发生的 “老人景区擅自上树摘杨梅摔死案”、“ 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 ”、“老人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等案例,家属起诉背后的逻辑就是:“人都死了,难道他不应该赔点钱吗?”

男子挑西瓜猝死,家属起诉向货主索赔65万,法院判决:不用赔

(江苏南通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监控画面)

为了防范“和稀泥式”判决的出现,限制在适用公平责任时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引导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次《民法典》针对公平责任进行了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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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6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平责任被限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即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法官在能适用公平责任判决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补偿金,否则,就不能基于所谓的公平原则判决行为人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如《民法典》第183条就规定了一种公平责任,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受伤的,如果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本案被告是否应承担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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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尚未颁布《民法典》,当时判决该案的法律依据还是《侵权责任法》。

本案被告是否应承担补偿责任,涉及到是否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

由于本案死者张某系意外猝死,与货主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双方并不存在帮工关系,也不存在因他人帮工而获益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若法院判决包括货主在内的几个被告承担补偿责任,则这样的判决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司法不公,故本案判决被告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更为合适。

最终,该案经过审理,二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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