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用工关系,如合同工、临时工、劳务工、派遣工、承揽人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等等。不同的用工关系适用的法律关系不一样,很多人经常混淆这些用工关系,导致其无法相应的赔偿。本文将用以下例子来进行说明。
甲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乙公司是珠宝公司,2019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网上直播带货。乙公司派遣员工B到甲公司进行协调。A是甲公司的业务负责人,为了做好直播带货业务,A找来了女主播C。双方约定,C每天下午带货四个小时,其他时间自由,直播收益按比例分配。同时,为了让直播室更加美观。甲公司又找来装修师傅D负责整个工作室装修,约定完工之后一次性支付报酬。另外,甲公司又从家政公司丙找了一位阿姨E,每天负责工作室的卫生。为了节约费用,丙公司只给家政人员购买了人身意外险。
一日,在装修过程中,由于D操作不慎,导致吊灯坠落,导致了A、B、C、D、E同时受伤。那么,当事人找谁理赔呢?
由于在上述案件中,涉及到了用工关系非常复杂。需要梳理清楚各方的法律关系。
首先,区分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甲公司与D之间是一种承揽关系,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务外包关系。
第二,公司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A属于乙公司的员工,是劳动关系。B属于甲公司员工,属于劳动关系。而C虽然为甲公司带货,但是不受甲公司管理,因此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E是丁的派遣工,虽然在甲公司工作,但是,却属于丙公司员工。梳理清楚各方的法律关系后,具体的“工伤”赔偿如下:
由于A与B分别是甲、乙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受伤,那么A、B可以分别通过各自的公司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赔偿。
E虽然在甲公司工作,但是不属于甲的员工,而是属于丙公司员工。由于丙公司没为E购买社保,那么,E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此外,由于丙公司还为E购买了人身意外险,E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身意外险的理赔。由于人身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而工伤险属于社会保险,二者并不冲突,员工数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商业保险的理赔。
那么,C和D又应该向谁主张赔偿呢?
C虽然也在甲公司工作,但是双方并不存在管理与被关系的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因此C无法向甲公司主张工伤赔偿。
而D虽然也是甲公司邀请过来干活,但是双方是一种承揽关系,不能向甲公司主要工伤赔偿。
由于甲公司与D属于承揽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当中,由于是承揽人D操作不当造成的人员受伤,应当由D承担最终责任。因此,C应该向D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D的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与甲公司无关,因此D需要自己承担过失责任!
当社保基金以及丙公司承担A、B、E的工伤赔偿责任之后,由于事件是装修工D操作不当引起,那么D还应当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社保基金和丙公司还可以向D追究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