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
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然而有个别肇事驾驶人
公德缺失、心存侥幸
出了事一脚油门溜之大吉
结果造成惨痛的后果
肇事逃逸,是逃不掉的!
近日,绍兴上虞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被告人程某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14日
绍兴上虞区百红线崧厦街道某伞厂处
一行人被小型普通客车撞倒后
因肇事车辆逃逸
导致伤者被随后而来的小型轿车
二次碰撞
抢救无效死亡
(△行车记录仪视频)
2020年12月14日6时27分许,天下着雨,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至绍兴市上虞区某伞厂处,此时被害人刚某某正步行过人行横道,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刚某某发生了碰撞,致使刚某某脚部受伤不能走动而坐在人行横道上。

被告人程某某感觉到了车辆发生碰撞,随后紧急变道,并减速停车观察,未下车查看,后继续行驶,右转逆向往非机动车道开回来,开回来的时候看到刚才斑马线的地方坐着一个人, 其隐藏肇事者的身份,在事故现场附近滞留、观察,未实施报警和救助刚某某的行为。
6时33分许,黄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与坐在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刚某某 发生二次碰撞 ,致刚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6时34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后于当日11时许被民警抓获归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下:
程某某承担第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刚某某无责任。
黄某某承担第二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承担第二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刚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且因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撞了人就跑?
以为逃离了现场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蜀黍决不答应!
近期
交警还破获一起电动三轮车肇事逃逸案
为受害人伸张了正义
雨夜逃逸,交警全力破案
6月9日20时10分许,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十一路与经十三路路口以西路段,发生一起 电动三轮车连续撞人撞车的逃逸事故 。事故中,行人多处软组织挫伤、肋骨受伤没有骨折。

接到指令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过现场调查发现事故现场无监控视频,且当天下着雨,视线昏暗,两位当事人只能提供肇事车辆为一辆浅绿色装有棚电动三轮车这一线索,无其他有效信息。

警情就是命令,中队马上组织力量开展事故调查,侦查人员放弃端午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走访现场,终于在事发路段后一个路口监控发现嫌疑车辆。在对嫌疑车辆的逃逸路线追查中,车辆驶入监控未覆盖区,失去了行驶轨迹。
随后,侦查人员转换侦查路线,从嫌疑车辆起始路线入手开展侦查,终于在纬十一东路的一家发电厂门口发现嫌疑车辆踪迹。后通过对饭店走访调查,交警了解到了肇事驾驶人的有效信息,侦查人员随即对肇事者进行传唤,肇事者于6月13日上午来队接受处理。

经初步询问,肇事者阮某荣,对6月9日晚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供认不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浙江交警提醒
交通事故发生后
肇事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积极拨打急救电话救助伤者
以获得从轻从宽处罚的机会
如果心存侥幸
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
甚至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
只能是错上加错
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