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别 (劳动劳务关系如何界定)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1日,被告建设房屋进行轮条安装时雇佣原告等人为其提供劳务。施工期间原告从脚手架上摔倒在地受伤,原告受伤严重住院治疗78天,花费医疗费数额较大,被告仅支付几千元医疗费,对于原告剩余经济损失被告拒不赔偿,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为承揽关系,被告只是将工作承揽给原告,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答辩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原告张某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实际按照原告牵头组建的施工团队承揽义务完成情况支付工资,且劳动报酬的支付不具有定期型、连续性。原被告之间为承揽关系,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如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原告从事高处作业疏于防范,存在重大过错,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责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雇佣原告等四人从事房屋整修工作,被告与原告在同一间房屋施工时,原告不慎从脚手架上掉落而摔伤,事实清楚。被告辩称其和原告之间系承揽关系,而承揽关系一般要求承揽方具备一定特有的技能并交付特定的劳动成果,并由定作人向其支付报酬,但本案中原告从事的工作仅仅是房屋的整修工作,并由被告按天支付原告等人的工资,并非按照原告所提供的工作成果来计算报酬。故被告的上述辩解,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规定,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处作业时未能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其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本案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果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应由原告按照30%的比例承担责任。

(案例来自网络)

法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这要求我们首先必须厘清两者之间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不同

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对定作人并不存在服从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存在人身依附性,雇员在工作的过程中没有独立性,必须接受雇主的管理和支配。

2、劳动条件由谁提供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为自己的劳动创造条件,即需要自己提供设备以顺利完成工作。而在劳务关系中,一般情况下,雇员的劳动条件是雇主提供的,因此,雇员无需提供设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判断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决定因素,有时候,劳务关系中,雇员也可能自带设备。

3、双方交付的内容不同

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的关系比较稳定,雇员提供的一般是继续性的劳动过程。而在承揽关系中,双方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一次性的,承揽人提供的劳动成果,不是劳动过程。

4、给付劳动报酬的依据不同

由于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动成果,不是劳动过程,因此劳动报酬以其交付的劳动成果为给付依据,没有劳动成果则无需支付劳动报酬,而在劳务关系中,由于雇员提供的一般是继续性的劳动过程,因此,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动,雇主就要支付劳动报酬,即使没有产生劳动成果。

到处,本公众号,已经详细区分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即劳动关系脱胎与劳务关系,两者的本质都是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雇主,供其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此获得劳动报酬的一种社会关系,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完全独立于定作人。

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详见本公众号的《劳动法千问0008丨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2大联系和6大区别(在《民法典》实施后,我国取消了雇佣关系的概念,代之以劳务关系)。

综上分析,本人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做一个对比一览表。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如何区分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判断标准

段海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劳动法,现担任担任深圳市坪山新区兼职劳动仲裁员。著有《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等著作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如何区分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