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86】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力暴**、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3条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均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1. 组织特征

认定组织特征应从整体着眼,根据全案证据反映的人的情况、案件事实,统筹行为发生时间、场所、频率、紧密关系,形成以组织领导者为主线,逐渐展开对组织形成时间(标志性事件)、组织架构与层级、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判断组织稳定性、规模化、联系紧密性等具体细节。

2. 经济特征

该特征突出说明涉黑组织的经济实力,维持组织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对经济利益的来源、掌控者、规模、数额均无特定要求,即并不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经费都要来源于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也不要求经济实力需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只要将其获得的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3. 行为特征

行为特征是涉黑组织存续的重要外在体现,通过组织领导者的策划、安排,组织成员共同或单独实施的符合组织精神、为了组织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具有违法犯罪活动多样性、有组织性,且多以*力暴**、威胁等方式呈现。

4. 危害性特征

危害特征是涉黑组织对社会秩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效果的重要体现,也即所侵害法益的具体表现,主要是指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度和影响力。

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称:2017年3月,被告人何某、姚某、李某、顾某等人经商议,在南通市崇川区设立了南通A8零用贷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为保证快速收回本息、赚取高额违约金,何某先后网罗xx、马xx、何xx、阮xx、张x、杨xx、刘xx等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组成催收团队,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力暴**支持。形成了以何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攫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和扩大势力范围,从2017年4月份开始,何某等人继续纠集施xx、李xx、殷x、顾xx等人向该组织提供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招募吴xx、王x、梁xx、张x、黄x、黄x、董x、蒋x等财务人员、催收人员,向该组织提供*力暴**支持,先后在南通市、扬州市、泰州市设立了南通星辰零用贷公司、扬州A8车贷公司、泰州A8零用贷公司、泰州中久零用贷公司。

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各“公司”设风控部、财务部、业务部、催收部,各司其职。何某对整个组织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华x、马xx、殷x、吴xx、何xx、张x作为催收部门的负责人、财务人员等,直接听命于何某,阮xx、杨xx、刘xx、张x、梁xx、王x作为催收人员,听命于催收部门负责人。同时何某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奖惩机制,管理组织成员,建立了“财务群”“催收群”等微信群,维系组织架构,加强对催收人员、组织财务的管理。

该组织以上述“公司”为平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故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将“套路贷”与*力暴**、“软*力暴**”相结合,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在审查借款人资质时为非法催收做准备,提前通过“361软件”查询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家庭情况、通话记录等信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蓄意制造还款陷阱;在交付借款钱款时提前收取首期和尾期还款金额、利息,额外收取服务费、资料费、业务员提成等各种费用,并以“保证金”的名义增加合同金额,使被害人实际借得的数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制造现金流水痕迹,刻意让借款人怀抱现金照相,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合同金额的假象;迫使被害人承诺违约后先期已还款项作废,重新按合同金额还款,并支付催收费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一栏空白,由催收人员使用本人身份进行催收,与何某等人撇清关系,逃避打击;单方肆意认定违约,甚至使用屏蔽器屏蔽在抵押车辆上安装的GPS设备故意制造违约。

在逼讨过程中,采取辱骂、恐吓,用大喇叭喊骂、电话骚扰、喷漆、拉横幅、用502胶水堵锁眼、赖在被害人家中打地铺,在癌症晚期病人家中大放哀乐等方式,以达到施压的目的;通过不法微商查询开房记录、定位寻找被害人,逼*债讨**务;甚至使用抢劫、非法拘禁方式迫使债务人偿还所谓“债务”。

以何某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有组织的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场赌**等违法犯罪活动80余起,攫取巨额非法财富,威慑群众,树立自己的非法权威。根据银行流水,仅南通A8零用贷公司、星辰零用贷公司就非法获利180万余元,扬州A8车贷公司抢劫、敲诈勒索数额达80余万元。致使10余名被害人有家不敢回,4名被害人被迫搬家,被害人经营的店铺不敢开门营业,多名被害人因害怕被报复,不敢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不敢向侦查人员陈述案件事实,被害人居住的小区、村庄群众在催收人员催收时不敢出门。公安民警到村庄调查取证,必须驾驶警用车辆,着警服,否则老百姓以为催债的人又来了,大门紧闭或者离开家中外出暂躲。该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挑衅国家公权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何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抢劫犯罪1起,犯罪数额96000元;敲诈勒索犯罪23起,犯罪数额722001元;寻衅滋事44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开设*场赌**犯罪6起,抽头渔利21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苏0602刑初653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场赌**罪等数罪并罚,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场赌**罪以及聚众斗殴罪,判处二十二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某等14人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何某为牟取暴利而发起、创建小贷、车贷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系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姚某、顾某、李某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的组织者,应对该组织利用其提供资金设立的“公司”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殷某系泰州A8零用贷公司、泰州中久零用贷公司的投资者,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对该组织利用其提供资金设立的“公司”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华某原系南通A8零用贷公司、南通星辰零用贷公司催收部门负责人,后担任扬州A8车贷公司负责人,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对该组织利用扬州A8车贷公司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该组织利用南通A8零用贷公司、南通星辰零用贷公司所犯罪行,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吴某系扬州A8车贷公司财务人员,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马某在南通A8零用贷公司、南通星辰零用贷公司担任何某的助理,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对其担任何某助理期间,该组织利用上述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何xx、张x系催收部门负责人,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刘xx、阮xx、杨xx、张x系催收人员,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2019)苏06刑终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