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作不易,麻烦您在观看之前点个“关注”,可以每天及时看到其他的法律案件分析!
一男子在多省市进行车窗抛物举报,其中在山西就举报了982起,要求城管局兑换9万多元的奖金,城管局 只认可其中8起 ,认为恶意举报不能得到奖金。
吴先生是广西人,一直从事餐饮行业,直到2015年,他在网上看到广西开展的“车窗抛物”有奖活动,于是积极参与到该活动中。
他每天在街上拍摄车窗抛物的车辆,以及抛出的物品,形成确凿的证据,提交给相关部门。
因为这次活动,他小赚了一笔,他觉得这样赚钱比做餐饮来的快多了,于是他积极关注各地的车窗抛物有奖活动,一旦某地发布了此类活动,他就动身前往拍摄。
2015年到2019年,他参与了周围几个省的车窗抛物有奖活动,只要有空闲时间,他就去参与,几年下来总共获利几千元。

2019年3月,他在网上看到山西发布了《关于治理“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的通告》。
该通告鼓励市民举报车窗抛物的不文明行为,对同一不文明行为的举报,一旦举报材料经核验真实,就奖励首位举报者100元。
这个奖励比之前的都要高,吴先生一下看到了商机,于是关了店,叫上一个朋友,驱车前往山西。
2019年3月到4月,吴先生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城管局实名举报车窗抛物720起。
城管局接到吴先生的举报后,通过邮件告知吴先生,自通告发布后,他们收到了大量市民举报,因设备问题,暂时无法接收大批量视频举报,何时接收,另行通知。

吴先生称城管局没有对大批量作出界定,他不理解大批量的含义。
于是他在2019年4月又陆续向城管局举报,中途城管局工作人员面见了吴先生,工作人员告知吴先生,城管局不接受大批量的视频投诉。
吴先生不管城管局的劝停,他认为城管局的劝停不合理,继续拍视频投诉。
4月份短短14天的时间里,吴先生又向城管局投诉车窗抛物262起。
同时城管局、交警支队联合发布补充通知规定对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每个身份证号每月奖励上限10次,并且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拍摄的视频,不予认可。

2019年4月吴先生先后两次申请城管局兑现奖金,第一次申请的是其第一批举报共72000元的奖金,第二次申请城管局兑换其第二批举报共26200元的奖金。
吴先生递交申请后60日内,没有收到城管局的奖金,也没有收到任何处理决定。
于是吴先生向政府提起了两份行政复议,政府驳回了吴先生的两份行政复议,理由是相关部门正在进行举报材料的鉴定,奖励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2021年7月,政府查明吴先生的982起举报中只有8起符合规定,给吴先生发放了800元的奖励。

政府给出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吴先生拍摄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相应视频不予认定。
2、《通告》发布的初衷是鼓励市民为公益做贡献,吴先生将其当做一种营利手段,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3、城管局曾两次劝停吴先生大批量举报,吴先生未予理睬,对相应视频不予认可。
吴先生对该行政复议不服,两次将政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政府撤销之前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022年3月,政府又作出两份内容相同的行政复议。

吴先生再次提出复议申请,在2022年到2023年,吴先生4次提出复议申请,一次提起诉讼。
但每次复议结果都是不认可吴先生的举报材料,而无论是2021年还是2022年的法院判决,都只是责令相关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没有判决相关机关是否该发放这笔奖金。
城管局始终认为吴先生的部分材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进行拍摄,还有部分视频的拍摄时间间隔很短。
但是拍摄地点却相距甚远,一个人根本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拍摄,可以认定为是雇佣大批量的人进行拍摄的,吴先生吴权代他人领取奖励。
城管局始终坚持,吴先生只有8起举报材料符合要求,并且已经发放了800元的奖励。
一直到2023年7月,吴先生表示他将继续维权。

此事引起了很多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城管局既然发布通告,就要言而有信。
也有网友认为,从法理上讲应该支持吴先生,但其实内心也并不认可吴先生的盈利行为。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此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相信很多人都觉得城管局既然在《通告》中承诺了奖励,也没有规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举报,那么不管对方是以什么为目的举报,都应该兑现承诺。
但是内心又觉得吴先生专门跑到别的省进行抓拍的行为实在不值得倡导。
于是发生了法理和情理的冲突,我们不能使情理符合法理,因为法理实际上就是最普遍的情理,所以我们要对法理进行分析。

其实这类问题在法律上并非无解,利用法律解释方法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在分析这个案例之前,我们先举一个打假的真实案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假一赔三”,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来算。
某大学生在某超市买了一瓶椰汁,因他从小喝该品牌的椰汁,他一口就尝出这瓶椰汁是假的,他知道假一赔三的规定,于是返回超市要求赔偿。
超市拒绝赔偿,该大学生将超市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超市应当赔偿该大学生500元。

该大学生见自己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真的得到了500元的赔偿,于是故意又在另一家超市买了一瓶假椰汁,同样去找超市赔偿,超市拒绝赔偿,大学生将该超市诉至法院。
甚至大学生两次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同一法院,但是这次大学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大学生败诉了。
同一个法院,同样的标的,为何是两份完全不同的判决?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根据目的解释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立法目的是鼓励消费者维权,整顿假冒伪劣现象,而不是催生打假专业户,因此该大学生的第二次诉讼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看完这个案例,大部分人应该明白了什么叫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既不拘泥于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也不拘泥于制定法律当时的立法动机,而从现实社会关系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进行解释的方法。

再回到吴先生的案例,城管局制定《通告》是为了鼓励市民为提升城市形象,举报身边的车窗抛物现象,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吴先生多次跨省进行举报,并且大批量雇人进行抓拍,此举和“专业打假人”并无本质区别,吴先生不是以公益目的进行举报,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我认为,吴先生不能得到城管局的奖励。
法律制定出来并不是严格按照字面意思去实施的,并且法律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而现实生活又是多变的,法律又不能朝令夕改,因此法律必须经过解释才可以适用。
而法律的解释方法又分为很多种,一般来说,法律条文应当按其字面最常用的意思来解释。
但是如果按照这样的解释,产生了不合理、令人难以接受和信服的结果,法院就应当寻求其他解释方法。

该案中,如果按照字面意思解释,吴先生应该得到奖励,但是如果给吴先生发放了这笔奖励,很容易催生专业抓拍人。
一旦专业抓拍的人太多,城管局就很有可能撤销该通告,这既不是市民想要的结果,也有违城管局想要整顿车窗抛物乱象的初衷。
因此就要对《通告》进行其他解释,于是才有了以上目的解释的分析。
任何一个判决都不能只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因此每一个判决都是一个价值选择过程。
当某种不文明的社会现象(比如车窗抛物),在某个范围内发生的频率较高,相关部门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

这时的制止是法律的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在短期内是非常有效的,当这种发生率回归到社会允许的范围内时(不必为零),相关部门就不再制止这种行为。
就像相关部门为什么不像禁毒一样禁止假冒伪劣产品,是做不到吗?并不是!
而是因为假冒伪劣产品不像*品毒**一样危害大,一个人人都规规矩矩的社会是无法达到,也无法生存的,这就是“水至清则无鱼”的道理。所以专业打假、专业抓拍,不值得倡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