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晚上,李星准备下班时,被运营经理批评某项工作没有完成就下班了,并指责他工作不够努力。李星回应称这项工作本来要求周二完成,而不是周一完成,并在工作群内发表了一段"小作文"来控诉公司的加班风气。
李星在事发的第二天与公司签署了自愿离职书,但后来收到了公司开除通知,指控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李星将此事发帖后,公司撤回了开除通知。然而,李星仍然坚持要求公司发表公告,向他道歉,并通过全体邮件和工作群公告进行说明。
苏州爱洛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目前正在配合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并反馈相关情况。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表示,他们正在调查此事。

经理批评员工“下班就走”,员工拒绝加班,签自愿离职书后被开除
根据李星的叙述,他在苏州爱洛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运营工作已有半年时间。据他介绍,5月15日晚上,他按时完成了当天的工作后准时下班,但公司的运营经理要求他加班。
经理问及李星为什么没有完成要求在周一完成的活动分析时,李星回应说:“没空写,明天写。”经理对此回复:“下班就走,肯定没时间写。确实努力了没写完还说的过去,这样的工作态度怎么把工作做好”等话语。
李星反驳说:“活动分析本来是周二完成的”,并质问:“下班了不准准时走?”
李星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之前他已经加班了很多天,最近由于睡眠不好,想早点回家休息。据工作群的截图显示,他在一段近300字的文本中批评了公司的加班风气,认为公司总是强调态度和努力却无法解决问题。

根据李星的描述,第二天早上他来到公司时,未曾向公司表达过离职意愿,却被公司的人事职员要求签署了一份自愿离职书。李星表示:“我当时只是想辞职,离开这个公司。”然而,在他签署完自愿离职书、交接完工作后,离开公司的途中,他突然收到了公司发给全体员工的关于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纪律处分通知。
该通知指称李星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使用辱骂性语言,并传播有损他人名誉和公司形象的言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公司纪律处分细则”的规定,公司决定对其进行开除处分。
然而,李星认为该处分通知中的“开除处分”与他签署的自愿离职书相互矛盾。“我并不认为我在群里说的话是辱骂性言论,或者对他人造成负面影响。相反,我认为我所言句句合情合理。”
据李星表示,他在发帖后,公司已经撤回了针对他的处分通知,但他希望公司能发表公告,对此事进行说明,并通过全员邮件和工作群公告向他道歉。此外,李星希望公司能支付他违规开除员工应得的补偿金和本月的工资。
截至5月18日,李星表示公司尚未与他取得联系,他已准备好相关材料以备劳动仲裁之用。
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表示,目前仍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
涉事公司回应:处分通知措辞有所不当已经撤销
根据两位在职员工的表示,关于李星的开除处分通知确实被发出后撤回,并随后发布了一份新的声明,被称为“自愿离职版本”的声明。
根据该声明的内容,李星在工作期间多次未按时或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具体来说,2023年5月15日,工作室总经理核对部门整体工作进度时发现,李星未能按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在与工作室总经理确认工作进度的过程中,李星在项目群中发表了激烈的言论,对公司其他同事构成了*辱侮**,并在项目和部门同事之间造成了不良影响。
5月16日上午,人力资源部与双方进行了线下面谈,过程中李星继续对工作室总经理进行言语攻击。之后,李星主动提出离职,并于上午10点半办理完离职流程,签署了离职交接单和离职声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正常解除。
关于之前发布后又撤回的开除处分通知,该声明指出,李星拿到离职证明离开公司后,为消除其个人行为在公司内部造成的不良影响,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群发布了关于李星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通知。由于李星是自愿离职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经酌情考虑认为处分通知的措辞不当、用词过重,因此已经撤销。
红星新闻对此声明的内容进行了核实,并与该公司的董事长李涛进行了沟通。李涛表示,根据公司的内部通知和后续发布的声明可以得知,所有的矛盾源于李星对同事的语言攻击,并非加班问题,只是有人有意引导舆论将焦点放在加班问题上。

律师看法:员工离职后被“开除”涉嫌侵犯其名誉权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认为,在员工签了自愿离职书后,就意味着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员工在当前情况下是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公司后面给出的开除处分,实际上没有任何的法律意义。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如果公司让员工签自愿离职书又通报批评员工进行开除,这种行为是不恰当、相互矛盾的,也有法律风险。员工已签订自愿离职书,就不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了。
如果公司公开发通报将员工开除如与事实不符,并且会降低员工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付建介绍,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而且延长的时间通常每天不能超过1小时。用人单位强迫加班还没有加班费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法。没有加班费的情况下,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且不能因此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付建表示,类似事件反映出个别企业在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缺乏对劳动者最基本的尊重,无论是规章制度还是处理问题的态度,都没有考虑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