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法律人刘仁东,每天学点法律知识第一期第二讲:工伤保险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区别和认定。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两者的概念。工伤保险责任之间的责任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如果说劳动者受到工伤,单位按正常流程就申报工伤就可以了。
·第二种就是单位未必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或者是购买其他这种险种,当劳动者受到工伤时,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劳动者承担保险规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就是刚刚说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是什么,比工伤保险责任多了待遇赔偿四个字,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非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基于相关法律规定,有一些单位要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这是两者的概念。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下两者的区别。区别第一个就是相同点,从相同点的角度来说,两者的赔偿项目是相同的。无论是工伤保险责任还是工伤保险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项目是相同的,而且赔偿的基数也是相同的。

无论是能够证明本人工资的情况,还是如果不能证明本人工资,就根据工伤保险缴纳地区平均工资作为保险赔偿的基数。不同点,最大的不同点就是不能以有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作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引起的赔偿责任是对原有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一种扩张,不能以有没有劳动关系作为一个必要条件。

第三个我们再来看一下工伤保险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四种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这就比较简单了,发生工程时向劳动劳动部门提交相关的材料就可以了。

·第五种就是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程保险的,很多情况下都要依靠司法程序去解决了。首先就要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个关系确定以后才能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申报工伤保险。
·第二个就是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刚刚也说了就是没有劳动关系,工商程序怎么去认定。

最常见的领域其实就是建筑行业,特别是工地,就是有一些总承包商,他们是具备用工主体和资格的,但是他们违法将一些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一些不具备员工主体的自然人和组织比如说一些小的包工头,然后这些小的包工头再去招用招聘劳动者,劳动者受伤或者伤亡的,那发生的工伤的责任承担主体是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承担的。

具备这个资格,就是讲白了是总承包这个单位承担的,那如果说总承包这个单位承担以后,他能不能行使追偿权,实际实践中是可以的,他在承担了追随那个责任以后,是可以向转包分包的,这些自然人去主张追偿权的。所以在建筑领域,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情况是非常常见的,也是一个重灾区。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关于工伤保险责任和工伤待遇赔偿责任,你有什么观点,欢迎评论区讨论,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我是法律人刘仁东,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