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业主群吵架聊天记录犯法吗 (邻居无理取闹发网上算不算侵权)

邻居产生纠纷

在业主群里发布个人信息

算不算侵权个人隐私?

本期以案释法

为您解答

把业主信息发至群里算不算侵权,在业主群谩骂他人是否构成侵权

1

案情简介

甲乙为邻居,二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矛盾。2020年8月,乙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甲为“下三滥”,还将甲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业主群中。为此,甲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后诉至法院。甲起诉称,乙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其为“下三滥”等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同时,自己用于办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乙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侵犯了其隐私权。为此,乙应承担侵权责任。

乙答辩称,因自己在业主聊天群中与他人争论而顺带使用“下三滥”等字眼,并非故意辱骂甲,不属于恶意*谤诽**,不存在侵犯甲的名誉权。同时,甲自2018年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身份证虽然未曾公示,但身份证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此次将此信息再次发布至群中,不构成侵犯其个人隐私权。

2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他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他人对甲的评价。乙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甲,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甲名誉权的侵犯。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在甲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且甲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于....不得另它使用”,乙选择公布甲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甲个人信息的侵害。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乙“转述评价”侵犯了甲的名誉权,公布甲身份证侵犯了其个人信息,要求乙停止对甲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甲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此外,乙还须赔偿甲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

3

提示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本案中,虽然原告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参选、当选业委会委员时都曾公示过,但被告在事后因自身个人纠纷擅自将其发在业主聊天群中,该行为并无必要,缺乏正当性,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