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不乏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疏于约定质保金返还时间的案例,施工单位在索要质保金时,建设单位或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拖延返还,或以施工质量存在缺陷为由恶意克扣,此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以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在补充协商不成且合同无其他相关条款的情况下, 保修金返还可以适用最长两年(缺陷责任期)的交易习惯,要求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最长 两年 后的特定日期返还。

【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 (2016)最高法民再304号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日期: 2016-12-25
当事人:
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天力房地产公司”)、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北岳建安公司”)
【案情简介】
天力房地产公司建设的鑫城国际商业综合体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中,北岳建安公司为中标人。2010年8月28日,北岳建安公司与天力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每月按工程形象进度的75%向工程师提交已完的工程量报告支付工程款,达到初验付到85%,竣工验收付到90%,结算完毕后付到95%,余款保修期满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北岳建安公司进场施工。2010年11月26日,双方另行签订《施工补充合同》。工程完工后,天力房地产公司组织监理、设计、勘查单位对北岳建安公司按合同承建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全部合格,并于2013年10月29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工程造价剩余5%为质保金,应当在保修期满后付清。《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五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本案中,双方的施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质保金的返还期限,本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13年10月29日,至今已超出12月,且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天力房地产公司未提出工程质量抗辩,故本案的质保金天力房地产公司应当一并向北岳建安公司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853731元;二、被告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为:以211903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利率标准,从2013年10月29日计算至2014年11月28日止;以105220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利率标准,从2014年11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
北岳建安公司与天力房地产公司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经查,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4条1款中约定了保修责任以及缺陷责任期,但并未明确约定返还期限,因本案工程已于2013年10月29日验收备案,并已实际使用,故原判要求一并返还质保金的请求应予认定。因双方在工程汇总表中确认的5%保修金为3201953元,故应以此数额返还质保金。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二、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3201953元。
【再审判决】
再审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是:
一、案涉《施工补充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建设工程结算书》应否作为本案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二、二审判决第二项是否属于重复计算工程欠款,是否应予撤销。
三、5%保修金支付时间应如何认定。
四、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关于保修金支付时间及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约定了保修责任及缺陷责任期,未约定保修金的返还期限,而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10月29日验收备案,并已实际使用。故一、二审判决均支持了北岳建安公司返还保修金的诉请,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再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商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案例评析】
1、除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外,保修期限与质保金的退还没有必然联系。如合同未约定保修期届满后才返还质保金,那么无论保修期是否届满,只要返还质保金的条件成就,均应依法退还质保金。如质保金与保修期限挂钩,则质保金返还期限可能5年或更长时间之后,这将严重损害承包人的利益。质保金与保修期限、保修责任是不同的概念,退回质保金并不意味着保修期限与保修责任的终结,退回质保金后承包人仍应按约定或规定的保修期限履行保修义务。
2、当合同没有约定质保金退还期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按照有关交易习惯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可适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保修金返还适用最长两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根据2017年该办法修订后,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附:文书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2828d0e-2771-4f7a-86e4-de6f200dd250&KeyWord=
质保金返还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