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贪腐大案合集 (反腐纪实真实刑事案件)

反腐大案解密,反腐纪实真实刑事案件

最近两期《凡夫看法》,我写了当年因“张苏洲腐败窝案”被判刑的几名安徽广播电视台贪腐人员的故事,写作的由头源于合肥一中院的一则减刑公示。该公示透露2015年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的前安徽广播电视台购销中心副主任张文旭近期有可能再获减刑并提前出狱。

了解详情请点开蓝字阅读: 《刑案实录56:他送给台长张苏洲一幅于右任的字,购买价是28万元》《刑案实录57:张苏洲腐败案拾遗,行贿受贿被查竟敢向办案人行贿》

在合肥一中院近期发布的减刑公示中,我还看到一则《对安徽省巢湖监狱报请的贾晖等六名罪犯减刑公示》。

反腐大案解密,反腐纪实真实刑事案件

标题中提到的贾晖,入狱前是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8年前后,贾晖和曾经担任芜湖市二院院长和副院长的何思忠、王怀红等人,都因犯受贿罪被查处。

本期《凡夫看法》,笔者想以贾晖有望获得减刑这条信息为由头,聊聊几位芜湖贪腐干部的昨天与今天。

不同的量刑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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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晖接受审判

法院查明何思忠的受贿金额约236万元,贾晖的受贿金额约222万元,王怀红的受贿金额约102万元。

何思忠被判了5年、罚金50万元,贾晖被判了5年半、罚金50万元,王怀红被判了3年、罚金30万元。

三人中,王怀红的受贿金额最少,判得最轻。

何思忠的受贿金额比贾晖多10几万元,刑期却比贾晖少了半年。

笔者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发现,何思忠和贾晖都具有坦白退赃、真诚悔罪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何思忠没有从重处罚的情节,贾晖却有。

法院认为,贾晖“从1999年至2017年,受贿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大,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从重处罚”。

上述三人在一审判决后都没有上诉,在判决生效后被押解到合肥的不同监狱服刑。

王怀红的服刑地点是庐州女子监狱,她在去年4月获得减刑并提前获释。

贾晖的服刑地点是巢湖监狱,目前的刑期是到明年12月4日止;合肥一中院近日公示的巢湖监狱减刑建议显示,贾晖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奖励7次,建议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何思忠的服刑地点是淝河监狱,目前的刑期是到明年的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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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思忠曾经担任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笔者在司法机关对外公开的信息中没有查到何思忠有获得减刑的记录,倒是查到芜湖市五院前院长王玲珑同在淝河监狱服刑。

王玲珑是在2013年被捕的,法院查明他在担任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7万元。

一审法院在2014年判处王玲珑有期徒刑10年半。王玲珑曾提出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在淝河监狱服刑期间,王玲珑因表现良好,先后在2017年和2019年曾两次获得减刑。目前他的刑期是到今年10月9日。

与何思忠和贾晖的受贿金额相比,王玲珑受贿金额只有前者的一半,为什么刑期却多了1倍?

这恐怕主要与案发时刑法的具体规定有关。

我在前不久撰写的《被判无期徒刑的安徽前国土厅厅长陈良纲沉浮录》(阅读请点蓝字)一文中,解释过这个问题。

在《刑法修正案9》实施之前,法律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9》,不再有贪污受贿多少金额就该如何量刑的具体规定,而是把多少金额模糊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概念,然后再通过司法解释来具体说明多少数额叫“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 2016年4月18日以前案发的案件,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就可能判10年以上;2016年4月18日之后的案件,受贿金额不到300万元,刑期一般会在10年以下。

这就是王玲珑受贿100多万元在2014年判了10年半,何思忠受贿200多万元在2018年判了5年。

刑事诉讼“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让个别贪腐干部从2016年两高公布的司法解释中“获益”,其中就有原芜湖市第二医疗集团副院长G某。

G某因受贿64万多元,在2015年9月被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G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9》开始实施,几个月后,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最终促成二审法院在2016年7月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对G某的案件进行了改判: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G某因为2014年就已被羁押,二审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年他便刑满释放。

何思忠与王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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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何思忠和王玲珑差不多同一时期在淝河监狱服刑的,还有多名曾经在安徽各地医院供职的贪腐干部。

比如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张晓庆、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原院长李泽爱、六安市人民医院原院长*德朱**昌、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杨阳、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刘刚等。

他们中有的人目前和何思忠、王玲珑一样还在淝河监狱服刑,有的则已经刑满释放。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检验科原主任刘刚在2020年4月已获减刑并提前出狱,刘刚的减刑案件开庭审理的时候,何思忠曾出庭为其作证。

我在不久前撰写的《被判无期徒刑的安徽前国土厅厅长陈良纲沉浮录》(点开蓝字可阅读)一文中,曾经介绍过淝河监狱——

淝河监狱又名安徽省监狱总医院,这个监狱位于合肥市区,主要职能是收治全省监狱重症病犯和为全省监狱系统提供医疗业务指导。

据有关部门对外公开的信息透露,因为受贿罪入狱的芜湖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国土局局长强伟目前在淝河监狱从事护理和协助医疗方面的工作,并担任“监区宣鼓员”。他因在狱中表现良好已经获得过减刑,目前的刑期到明年7月23日。

笔者不清楚何思忠、王玲珑等人被关押在淝河监狱是否像强伟那样“从事护理和协助医疗方面的工作”,但这些人在入狱前都担任过医院院长,堪称当地卫生系统的权威人士。司法部门将他们关押在淝河监狱,想必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一技之长、以利于对他们进行劳动改造吧?

何思忠被查处的时候,其身份是安徽海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安徽海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安徽省阜阳市的民营医疗公司,2016年9月,时任芜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的何思忠辞去公职,创办了这家公司,当时何思忠5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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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去公职后的何思忠

这一年的年底,曾经担任芜湖市市长的杨敬农被安徽省纪委立案审查。审查期间,杨敬农除了交代了组织掌握的收受绿地集团安徽公司董事长石文红钱款的问题外,还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收受深圳仁仁医疗公司王某等人钱款的问题。

深圳仁仁医疗公司的王某和杨敬农是高中同学,两人有三十多年的交情。杨敬农调到芜湖任职以后,王某便请杨敬农出面,帮助仁仁医疗公司在芜湖卫生系统拓展业务。老同学加老朋友的请托,杨敬农十分上心,他利用职务便利,在仁仁公司与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单位合作经营磁共振业务等事项上提供了很多帮助,当时在芜湖二院担任院长的正是何思忠。

杨敬农的上述案情,我在《杨敬农和杨雪草,哥俩联手受贿双双入狱》一文中有过详细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开书名号中的蓝字阅读

笔者不清楚仁仁公司的王某在配合纪委调查杨敬农案件的时候,是不是供出了何思忠。但在何思忠后来被芜湖市鸠江区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中,有这样一条:

2006年1月仁仁公司与二院签订了磁共振临床科研诊断中心投资合作合同,为维持双方合作关系保障公司的既得利益,仁仁公司总经理王某亲自或安排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先后七次送给何思忠人民币40万元现金,何思忠均予以收受。

何思忠于2018年3月15日被芜湖市监察局执行留置,半个多月以后,时任芜湖市二院副院长的王怀红也被芜湖市监察局执行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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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思忠接受审判

何思忠和王怀红后来都因犯受贿罪被判刑,在向他们行贿的人员中,有一个共同的名字: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

2008年3月,浙江八达公司中标二院门诊、急诊、医技住院综合楼总承包工程,王怀红当时在二院分管该项目的建设工作,何思忠是王怀红的顶头上司,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很多事项,王怀红当然要向何思忠汇报,一些重大决定的作出要得到何思忠的同意。

八达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为感谢何思忠和王怀红在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供借款、预支工程款、日常工作协调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对何思忠和王怀红“公关”的力度很大。

在何思忠被法院最终认定的200多万元受贿款物中,有120万元来自八达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而在王怀红收受的100多万元财物中,有近70万元也来自这个陈某。

陈某的行贿金额占了何思忠和王怀红受贿总额的绝对大头。

陈某给何思忠送钱只有两次,都在春节前夕,行贿地点位于何思忠居住的小区附近。两次他都将现金放在送给何思忠的香榧子礼品盒里,两次分别在礼品盒里装了现金80万元和40万元。

在何思忠和王怀红接受调查期间,浙江八达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也被监察局“请”去接受调查,此人除了交代了向何思忠和王怀红行贿的犯罪事实之外,还交代八达公司在承建芜湖市公安局综合楼工程和安徽师范大学实习实训中心工程期间,他为感谢时任芜湖市重点局副局长的贾晖在日常工程检查、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先后三次送给贾晖40万元。

2018年6月5日,芜湖市监察委工作人员将贾晖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办公室带至芜湖市*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中心留置点执行留置,并在同一天依法对贾晖的办公室和住所进行搜查。

贾晖到案后,不但供述了市监察委已掌握的收受浙江八达公司项目经理陈某贿赂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市监察委尚未掌握的收受芜湖市地久新型建材集团潘某等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就这样,当时已经升任芜湖市重点局局长的贾晖东窗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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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受贿心态猜想

笔走至此,笔者不禁有些感慨。

贾晖、何思忠、王玲珑、王怀红,这些干部当年能够被组织上提拔重用,我愿意相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靠自己的才干和在工作中的出色表现。

不可否认,他们的落马或多或少有客观的因素,比如缺乏监督的权力给了他们大量权力寻租的机会。但主观上,他们在金钱的诱惑面前常常放松警惕、麻痹大意,心怀侥幸心理,不能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最后来说说贾晖的故事。

贾晖1968年出生于马鞍山市当涂县。30岁那年,他当上了芜湖市质监站副站长。局外人也许觉得这个职务很不起眼,但由于他分管市政行业,一些正在从事或想要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的企业,为了在工程质量监督、介绍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等方面得到关照,就开始用金钱对贾晖进行腐蚀拉拢。

芜湖市地久新型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便是这类公司的典型。

该公司创办于1999年,主要生产销售混凝土供水管道、道路构配件等,为城市道路建设提供管材服务。在公司筹备阶段,其法人代表潘某就去贾晖办公室送过8万元现金,此后贾晖在地久建材公司申领生产许可证、引进人才、介绍相关行业管理及施工企业负责人等方面给潘某提供了很多帮助。

潘某自然对贾晖的心怀感激,在此后的三四年中,先后三次给贾晖送钱,每次都不少于10万元,总计32万元。加上公司筹备时送的8万元,潘某从1999年到2004年,累计向贾晖行贿40万元。

2006年前后,贾晖被提拔为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他收受地久公司贿赂的事情并没有被人发现。

当了副局长之后,贾晖的权力更大了,一些承接重点工程的企业为了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日常管理、工程进度款拨付等方面得到贾晖的关照,会在逢年过节、贾晖住院或家有喜事等各种时间节点,以各种由头请贾晖吃饭,向贾晖送礼。

从2006年当上芜湖市重点局副局长,再到2017年当上局长,11年间向贾晖行贿的单位共有14家,有一半以上的单位一次性向贾晖的行贿金额都在10万元以上,其中不乏一次就向他行贿二三十万元的行贿人。

虽然这些行贿人一般会将现金装在不起眼的袋子里,或者混搭在烟酒、土特产等礼品中,但数十万元的现金对于属于工薪阶层的贾晖来说显然不是小数目,对于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贾晖来说,更是不该触碰的“烫手山芋”。

从贾晖的受贿记录中可以看出,他没有索贿记录。来自15家单位的行贿人大都是因为在工程建设中得到了贾晖的帮助并希望在今后继续得到贾晖的关照,主动找上门来向贾晖送钱。

也许是受了“伸手不打笑脸人,开口不骂送礼人”的老话影响,面对殷勤的老板们,贾晖感到盛情难却;

也许贾晖觉得自己的确帮了对方很多忙,对这些财大气粗的老板来说,自己收的压根就是“小钱”;

也许贾晖暗想彼此间的权钱交易没有第三个人在场、也没有转账记录……

当然,这都是我的个人猜测。

但是,如果像贾晖、何思忠这样的领导干部,在受贿时真的抱有上述心态,可能就会一步步走向黑暗的深渊。

每一次收下的不义之财,貌似“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实未来却可能演变成让你寝食难安的毒药,更是一颗保不准哪一天就会引爆的*弹炸**。

贾晖受贿案当年由芜湖市经开区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是时任经开区法院院长的黄太华。

该案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庭后,审判长黄太华以《慎独筑牢防火墙、信仰扎紧廉洁网》为题,对旁听的*党**员干部及社会公众进行了一次别开生面的庭审警示教育。

黄太华劝诫在场的各位*党**员干部,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方能以人为鉴、以案为鉴,坚守住从政底线;同时告诫社会公众要遵纪守法,不断培育法治意识、规则理念,不逾矩、不妄为,明是非、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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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晖案件庭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