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由于国内外经济受疫情影响出现波动,国内外企生存环境差, 广东东莞一知名日本企业宣布破产,在员工离开企业时企业对所有员工进行了实质性补偿,而国内其他企业却声称这是一种“恶意补偿”,扰乱市场。 到底真相如何,败走之余却扔了1颗“糖衣炮弹”?!

【案件回顾】
去年四月,一家名叫马达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的日本企业由于经费不足,资金周转困难,无奈宣布破产。张先生是本企业在职六年的员工, 由于企业破产清算而下岗,企业给与张先生15.5万元的现金补偿费用 ,据有关人士透露,企业根据工作的年份对所以员工进行了数额不小的补偿,其他工作年限更长的老员工相应获得了更多补偿。

这一暖心行为让企业下岗员工都倍感满意,纷纷对企业表示好评。这原本是一件企业对员工表示人性化的行为, 但由于其影响之大,国内其他企业向市场监察局提起控诉,并声称马达科技这一行为属于“恶意补偿” ,会扰乱市场,他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这些企业进行整改和制裁。
没想到这一人道主义行为不仅没有受到国内企业的赞扬学习反而像是给国内劳动市场埋下一颗地雷。

网友对这一事件众说纷纭,有人评论道,这样做,属于“恶意补偿”,无非想拉高我们国内企业的补偿标准,有“扰乱”市场的嫌疑。
也有人说国内劳动力市场本身就不规范,员工被迫下岗,企业提供补偿是应该的,国内企业应该向其学习借鉴。
其实这个事件并不是独有事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人力资源被看得很重,很多大企业普遍有的一个特点就是终身雇佣制,雇主和被雇佣者之间更像是家庭成员关系是共进退的,不同于国内企业很多是淘汰制。
由于文化背景和制度的不一样,所以国企和外企之间存在很多偏差。 那在此事件中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呢?
【以案释法】
1.企业在倒闭时需要向其员工支付赔偿款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倒闭时需要向员工支付合同约定的补偿,其中包括未支付的工资、加班费、年假等。我国劳动法规定若是企业破产,需要向员工支付其应得而未获的工资、费用等。
而并没有明确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向下岗员工支付额外的补偿费用。 至于本案件中马达科技的行为按理来说是属于企业本身的人道主义行为,而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必须支付的金额。

2.同一市场环境下破产企业提供补偿款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性竞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根据该条款,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金,通常是根据其在企业工作年限的长度来确定。
如果企业在补偿金的计算上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可能被视为“恶意补偿”。很多外资企业在面临倒闭或搬迁时,会向员工提供了较高的补偿金,然而国内企业认为这属于"恶意补偿",会扰乱市场,违反了劳动法。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这些企业进行整改和制裁。这其实反映的是内企和外企对待劳动法的不同观点。 马达科技此番提供补偿金行为是根据其员工在职的年限和不同岗位的月工资综合考量的,在很多国内企业一般只会保障员工在职期间的合法权益,而至于下岗之后的补偿国企很少涉及。所以这一行为难免让很多国企“颜面尽失”,不属于恶性竞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企业倒闭或破产时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该条款,企业倒闭或破产时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减轻他们面临的经济困难。

然而,如果企业过度补偿员工,超过了其实际负担能力,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补偿”。
不排除很多外企为了扰乱国内市场,想在国内站稳脚跟占据国内优质劳动力资源而进行恶意的高昂补偿。
对于很多恶意想扰乱国内市场的别有用心的外企,劳动监察部门会积极采纳国内企业的投诉,并要求收回多余的补偿金。
这一举措体现了我国对劳动法的保护和执行,并追求平等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