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芒部派出所民警相继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在手机上被他人骗取人民币,金额30到500元不等,请求调查处理。
接警后,芒部派出所民警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先后多次开展走访调查。通过大量数据分析,最终民警锁定违法行为人赵某。
3月8日19时许,芒部派出所联合五德派出所,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成功于五德镇将违法行为人赵某抓获。

赵某到案后,如实陈述了其盗用陈某的聊天软件账号,并冒充陈某,在3月4日及5日两天内,分别诈骗陈某三名好友人民币(共计800元)的违法事实。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予以赵某行政处罚,被骗人民币已悉数追回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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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警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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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若发现自己微信号等社交软件账号被盗,请第一时间向通讯录好友发出预警信息,提醒提防任何与本人相关的转账、借钱等异常要求,并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