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产业本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这也是中美屡次冲突都以知识产权为爆发点的原因,而知识产权本身又非实体资产,难以量化甚至认知,尤其是专利,那就更是各大科技企业争夺的重要领地,该案中的三星和华为便是专利纠纷上的一对老冤家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一则,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与国家实施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行政判决书,显示三星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引发本次案件的专利是一则三星在2004年5月21日申请的"显示通信*功中**能的方法和通信终端设备"发明专利,是一份应用于功能机的专利方案,2016年华为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对该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其理由是因为该专利中的权利要求1-2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2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以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也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于是,在2017年6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该专利无效的决定,并于8月18日发文说明。

双方的辩诉主张,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专利中的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权利要求1和公共常识的结合后不具有创造性及区别特征,依法驳回三星的诉讼请求。

如何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是该发明能够申请专利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简单的说就是分为三步,首先通过检索后,确定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
例如,与本技术方案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相同或最接近,或公开了本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最多的技术方案,然后确定本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以及该区别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最后判断该区别点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该区别点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在披露本技术方案的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以此来判定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关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经常成为专利无效纠纷案件审理和双方当事人辩论的焦点,同时,也是科技企业之间专利纠纷的争议点之一,因此,对于专利的申请更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件重要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