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群众认为判得太重两原因:
1.过于相信劳荣枝的标榜辩白;
2.不太清楚共同犯罪定罪规则。
警方和检方实际只需做两件事:
1.卖手表的女人是不是劳荣枝?
2.劳荣枝是主犯还是其他身份?
作者 汪盟
劳荣枝案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其有太多的独特元素。对案情了解得越多越深入,困惑和不解也会越来越多。比如,证据实不实,判得重不重?会不会改判,能不能免死?今天,我尝试把自己的以及网友的一些疑问梳理出来,并对碎片化的信息进行整理加工,以自问自答的形式,自我疗救,消除困惑。同时,也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帮助。
需要说明的是,所有看法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组织或他人。如喜欢,欢迎点赞;不喜欢,接受批评。只是,时间精力所限,不能做到每贴必回、有呼必应,还望您理解谅解。
一、劳荣枝没有亲手杀人,凭什么要判死刑?
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作案四起,分别是南昌案、温州案、常州案、合肥案。南昌案中,被害人熊某及其妻子女儿,都是法子英杀的;温州案中,两位女子也是法子英杀的;常州案中,受害人刘某被法子英放了。前三个案件,都有证据表明,劳荣枝并没有亲手杀人。
最后一起合肥案中,无辜的木匠陆某,是法子英杀的。被关在笼子中的殷某,根据推断显然是死于劳荣枝之手,她本人也说了,要么是我杀的,要么是法子英杀的,没有第三个人。但是她没有直接承认是自己杀的,警方和检方也没有再深追下去,等于说笼子中的殷某到底是谁杀的,是笔糊涂帐,就悬在那儿了。
那么,问题来了。7名被害人,至少有6个人是法子英杀的,枪毙他一点不冤。杀害这6个人,不管是用刀子用绳子,劳荣枝都没有直接动手。最后一个笼子中的人,也没有证据表明一定是劳荣枝干的。那么,既然4起案件的7名死者,都不是劳荣枝亲手杀的,那凭什么判她死刑呢?是检察院起诉错了吗,是法院判决错了吗?是迫于舆论压力和受害人家人的压力而作出了让步吗?
实际上,这里有一个共同犯罪的定罪规则问题。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子英和劳荣枝都是主犯,所以这四起案件的帐,既要算到法子英头上,同样要算到劳荣枝头上。两人都是老大,所有的事都要一起扛。就像是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不是摘开来讨价还价:
——大哥,人是你动手杀的,你多判点,早点安心上路。我是个知性的守法的人,以后做高管做企划,还可以网上众筹些钱,替你赔偿受害者家人。
——大妹子,所有的事哥都替你扛了!等来世哥还骑摩托带你兜风,一起浪迹天涯,没钱时玩点“仙人跳”。
法律条文不是江湖行规,公检法也不是农贸市场,不是什么都可以讨价还价自说自话的。不管其他国家是不是,反正至少中国不是。虽然法子英真心想扛罪,劳荣枝也精心在甩锅,但是,公检法不能答应,受害者家人也不能答应,广大吃瓜群众,同样不能答应。
于是乎,天上飘来一行字:越是时间久,越要凭证据。
二、法子英的开脱和劳荣枝的辩解,到顶能顶多大用途?
厦门警方为何将劳荣枝移交给南昌警方呢,因为她和法子英是江西人吗?根据刑诉法规定,南昌、合肥、温州三地都有管辖权。相对更合适的,是南昌和合肥。南昌是因为被害人最多,案情最为重大;合肥是因为以前办过此案,再接手更为顺当。当然,如果再优选的话,南昌最为合适。因为可以有效避免路径依赖和先入为主,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体现公平正义。
当然,这只是个人猜测。最为直接的原因,有可能是当初劳荣枝在南昌作案时,当地警方曾对其发过通辑令。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只能由中级法院审理。根据检审对等的原则,相应的由南昌市检察院负责起诉。办理这个案件,公检法三家谁压力最大呢?显然是检察院。常理来说,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检察院应当最省事。但是,检察院不仅仅是简单过过手,而是需要审查起诉,提醒督促公安机关通过补充侦查等手段,把证据办得扎实,确保能够诉得出去。有时候,还要自己直接出面干,自行补充侦查。
有一点可以肯定,法子英的扛事和劳荣枝的甩锅,确实会给检方审查起诉造成麻烦。但法子英毕竟文化程度不高,对扛事的理解更多的是人是我杀的、跟我的女人没有关系,不可能做到从胁从犯、间接正犯等角度去作供述,从而把劳荣枝摘得干干净净。对于一个只有小学毕业的人来说,这个作业负担太重了,显然完成不了。
由于前面在侦办、诉讼、审判法子英的时候,许多犯罪事实都已经有了定论,显然不需要另起炉灶。因此,对于南昌公检机关而言,有些问题就没有必要关心了,诸如那个装人的笼子还在不在之类的。警方和检方的调查取证,实际上核心只需要做到两点:
第一点,2019年11月在厦门被人脸识别出来的商场卖手表的女子,是不是当年与法子英一起作案的其女友?这个通过与其家人DNA比对等途径,已经顺利解决了。
第二点,劳荣枝在和法子英共同作案过程中,到底处于何种地位,发挥什么作用?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还是间接正犯的被利用人?
拿什么来判断呢?显然不能靠电视剧《红蜘蛛》,也不能根据受害者家人的意愿,更不能仅凭劳荣枝和法子英的口供。检察院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指导公安机关侦察办案,协助提取巩固证据,是通行做法。这一次南昌检方也不例外。说白了,相当于学习委员帮助体育生补课,体育生帮助学霸跑腿,优势互补,各得其所。
劳荣枝在法庭上说,法子英逼迫自己去坐台,自己和家人受到其死亡威胁。然而在案件侦查阶段,她又说过,法子英接她上下班,家里洗衣、做饭的活都是法子英干。法子英为保护自己,让自己在作案后先走。她说自己是受害人,希望法子英早点被抓。可是在与法子英三年共同生活共同犯罪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犯罪。法子英落网后,她也没有及时投案,澄清事实,反而隐姓埋名,四处潜逃。
对侦查机关的供述和当庭供述不一致,实际上就是翻供。翻供也很正常,毕竟,人都有求生的本能。让犯罪嫌疑人全部如实供述,没有期待可能性。有罪无罪也好,罪大罪小也罢,关键是,控辩双方的证据能否撑得上压得住。
还有人说,劳荣枝不应当说相信法律不会放走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意思是把公检法逼到墙角了,只能往死里整她。这个看法实在太过文艺范,可能是小说看多了。
三、常州案留下的活口,对侦办案件有帮助吗?
人常说,死无对证。法子英被枪毙了,受害人被杀害了,当年的邻居等吃瓜群众提供的信息又都是皮毛,而劳荣枝又可能不会说实话。在常州案中,二人逼迫刘某打电话给妻子索要财物,并由劳荣枝前往指定地点取钱。劳荣枝将刘某的妻子带回出租屋,拿到了7万元。劳荣枝先撤,法子英断后,两人先后离开了现场。这是唯一的一次没有杀人。
劳荣枝为何将刘某的妻子带回出租屋,原因可能有三点:
1.刘妻提出不见丈夫不给钱,这符合绑架行为的“契约精神”。既然行走江湖,既然是私了不报官,说话不能不算数。
2.劳荣枝担心对方交了钱以后,违反约定转而报警,带到现场不给对方报警的机会。
3.劳荣枝想把对方连同其丈夫一起杀了,因为对方已经知道其长相、身高、口音等信息了。
三种推测,哪种可能性更大呢?我觉得是第三种。
这是因为,在第一种推测里,一般人不会以身犯险主动提出到绑架现场,何况对方还是个女人。很有可能是劳荣枝提出来的,为了救丈夫的命,她不敢不从。
第二种推测的实质,是为了二人安全脱身。如果要实现这一点,还可以有其他办法。比如,可以这样设计:她取钱后,告诉刘妻,我们走了,但对你不放心,所以现在不能告诉你人绑在哪儿,两天后再打电话告诉你地点,否则你丈夫就饿死了。刘妻肯定会按约定去做。但这样做的后果是,刘某和其妻都活着,如果一旦报警,她和法子英的身高、长相、口音、作案手段等信息都将被警方掌握。
可是,把刘妻带到绑架现场,刘妻也见到了法子英,如果以后报警,增大了法子英被查获的风险,毕竟,两个人的回忆显然要强于一个人。对于这一点,劳荣枝不可能想不到,而她之所以这样做,最大的可能是,想在出租屋内将两人全部杀掉,以彻底了断泄露个人信息的可能。
那么,为什么刘某和其妻又活着呢?最大的可能是,劳荣枝撤离后,留下来干粗活儿的法子英心软了,没有按照劳荣枝的要求去做。
南昌案发生在1996年7月,温州案是1997年10月,常州案在1998年夏天,合肥案为1999年7月,从这个时间节奏看,常州案两口子活下来的事实,并没有阻断和影响两人其后作案。这怎么解释呢?可以这样推测:
法子英可能向劳荣枝撒谎了,假装说将两人杀了。或者是法子英说了实话,两人经过分析后认为,自己掌握了对方的住址、车牌号等信息,这两口子不敢向警方报案。而且双方都是按照“规矩”办的,不应当报警。再从法子英被抓后满嘴跑火车的做派反观,他可以在放了两口子之前,把自己描绘成无所不能的江洋大盗,把两口子吓得不敢报警。据合肥检方介绍,由于常州案没有找到受害人,因此这起案子当年没有起诉。由此可见,两口子可能真的没有报警。
当年,法子英案可谓是快侦快审快判,从7月23日被抓到12月28日枪决,只有5个月时间。常州案由于没有找到当事人,也就没有再作侦查和调查。当然,换个角度也能想得通:三个案子已经够枪毙他好几回了,不差这一个轻巧的。
从目前已公开的信息看,南昌检察部门确实业务精湛,可圈可点。梳理卷宗后,他们提出调查常州案的受害人。因为活人的讲述,更能直接反映劳荣枝在作案过程中,到底是什么地位和作用。检方提思路,警方去跑腿,结果真找到了当年的被害人刘某。刘某的陈述提供了三个重要信息点:
1.劳荣枝与法子英很默契,绑他的时候都没有怎么交流。
2.劳荣枝将其四肢*绑捆**在靠背椅上,绑得相当结实。时隔二十多年,刘某肩部仍留有铁丝*绑捆**留下的伤痕。
3.劳荣枝对法子英说:“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持刀男子说了一句“好”。
这说明两人是共谋是合作关系,妥妥的都是主犯,劳荣枝的地位作用甚至不比法子英差。法子英干的是砍砍杀杀的粗活儿,劳荣枝干的则是出谋划策且有技术含量的细活儿。
四、劳荣枝在死无对证的案件中,到底是什么身份和作用?
严格说来,侥幸存活的刘某,其讲述只能证明,在常州案中劳荣枝是主犯,并不能证明其他三起案件也是主犯。仅凭这一条证据,还是不够过硬。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在调阅法子英案卷材料时,有了新的收获:合肥案中,殷某在胁迫之下曾写下字条,让其家人配合交赎金。法子英拿着纸条去找其妻子要钱。检察官发现,字条上有两种笔迹,怀疑其中一种是劳荣枝的。检方对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对笔迹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得出的结论是:笔迹是一个人所写,可能受心态等影响,略有不同。
为了把证据做扎实,检方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将证据交由江西省检察院技术部门,组织全省检察机关鉴定力量对该字迹进行会检,并与中国刑警学院文件检验系专家会商,通过特征比对,一致认为纸条上的字迹,与劳荣枝笔记本子上的,以及实验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
在后面的讯问中,劳荣枝承认自己在纸条上加上了“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之类的话,这证明劳荣枝具有主观恶性,是主犯身份。
有人会说,既然是劳荣枝写的,那个纸条上应当有其指纹。为啥不鉴定呢?我个人认为,不做的原因有两点:
一是没必要。有指纹只能证明纸条经过她的手拿了,证明力远没有纸上写了字那么强。饺子都有了,何必煮面条呢?
二是不方便。合肥中院提供给南昌检方的卷宗,可能是影印件复印件,上面没有指纹。这也好理解,如果杀人工具是个进口挖掘机,总不能请蓝翔技校把它开到法院院子里来吧。
还有人提出,为什么不做测谎?这是因为,根据证据规则,测谎只是辅助手段,其结论不能直接作为证据。
合肥那个案子,实际上是两档子事,除了绑架撕票,还有一个故意杀人。对于法子英杀木匠陆某,劳荣枝辩称自己对当时情况不知情。她能不能置身事外呢?南昌检方来到合肥案发现场勘查,发现房间很狭小,劳荣枝卧室与陆某被杀害的厨房距离仅3米,其既不聋也不瞎,既不呆也不傻,一举一动应该都非常清楚。可见,在杀害木匠这个案子上,其依然是主犯身份。
发生在南昌的第一起案件,法子英供述过,是劳荣枝把熊某骗到出租屋的,她曾拿着钥匙去试过开熊家的门,在屋子里头翻找过财物。并且在法子英杀害母女俩后,曾经提出要火烧房子。劳荣枝在公安审讯时,也有过类似交代。其租住地附近的邻居,也能证明两人出入像正常的情侣关系。
而发生温州的案件,也是因为劳荣枝与其中一个受害人认识,从而能以租房的由头进入对方的房间。在法子英持刀劫持两人后,劳荣枝拿着受害人的存折去取款。这些已被证实的情节,都充分说明其主犯的身份和作用。
这些证据表明,两人做案的套路非常固定:劳荣枝以假身份“坐台”物色有钱的作案对象,二人共同实施抢劫或绑架。区别在于,其中三起是*诱色**图财的“仙人跳”,而温州那起是对熟人下手抢“同行”。同时也证明,劳荣枝心智正常,行动自由,经济独立,没有受胁迫实施犯罪,不构成胁从犯,更不是间接正犯的被利用人。而且在共同犯罪中密切合作,出谋划策,甚至起主导作用,因此其不是从犯,和法子英一样具有主犯身份,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检方把这些取证工作做完,加之有以前的卷宗作基础支撑,后面的事情就水到渠成了。而提出调查询问常州受害者以及看出纸条上可能有劳荣枝笔迹的检察官,到年底应当可以立功嘉奖了。
五、劳荣枝到底是否良善之辈,两人谁下手更狠?
南昌案中,两人抢得现金人民币8090元,港币110元,美元10元,江西邮电企业债券人民币1000元,银行存单人民币95000元;抢得首饰等财物价值人民币30274元。温州案中,抢得人民币25750元,另有欧米茄手表一块,手机一部。常州案中,两人得款7.5万元。其中,5000元是法子英从刘某汽车上的包内取得,7万元为赎金。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这些钱不是小数目,但两人时隔一年便要作案,可见花钱的速度挺快。法子英被执行之前,曾有记者采访过他,问为何抢劫被判10年刑满释放后,仍又走上“黑道”?法子英当时回答,是为了保证自己每个月的花费有一两万元。
四起案件中,前两起即南昌案和温州案都是抢劫。而后两起常州案和合肥案,则变成了绑架。这也好理解,在温州作案,抢得的钱物并不多。绑架虽然风险更大,但来钱更快。而且,有前两次作案打底子,他俩胆子也更大了,“经验”也更多了。
合肥案的套路与常州案相似,都是绑架人质向家人要钱。但是,合肥案中,两人分工调换了,变成了由法子英出去取钱,劳荣枝留在出租屋内看住人质。这个分工应当不是临时想出来的,而是早有谋划。理由是,他们提前以关狗为名买的笼子,是为了便于劳荣枝单独控制被害人。
那么,跟常州案相比,合肥案上为什么两人的分工变了呢?个人分析,可能有三点:
1.劳荣枝对法子英不放心,担心其再次心慈手软不愿杀殷某,从而增加风险坏了“大事”。而从最终殷某死亡看,劳荣枝的狠毒程度并不亚于法子英。
2.法子英不想让劳荣枝去见殷某的妻子。因为如果重复常州的套路,劳荣枝很可能会将其妻带到出租屋,然后在现场监督法子英将两人杀死。法子英归案后,曾说过自己“不忍心欺负弱小”。而为了避免杀殷某的妻子,最好的办法就是由他本人出去会面,取到钱后,他可以找个理由告诉劳荣枝,本来想把她约到出租屋的,但是因什么什么原因没有成功。
当然,这个推测可能有些美化法子英。毕竟,两年前的温州案中两个女子,就是法子英用电线、皮带勒死的。当时劳荣枝到银行,取到被害人梁某存折上的2万5千多块钱后,打电话通知了法子英。这个电话除了说钱已取到外,还有没有强调要把人弄死,不得而知。但从劳荣枝的做事风格看,至少其会有这种主观意图。因为在南昌案中,杀死了熊家妻女后,劳荣枝提出烧房子,目的是担心屋里留下指纹。初次作案,就能思虑这样周全,足见心机深重,非同寻常。
3.到1999年的时候,网络信息技术已经逐步铺开,公安部门技术手段也不断升级换代。两人都知道,毕竟此前常州案留有活口,出去取钱的人风险更大,法子英应对抓捕的能力更强,所以更适合跑“外勤”。从他随身带着枪来看,其对这种风险是有一定预估的。
可见,劳荣枝绝非良善之辈,在心狠手辣上,并不比法子英逊色。但之所以不直接动手杀人,也不是因为不敢,而是因为不需要,甚至不惜得。砍砍杀杀的粗活,自会有人干。而作为文化人,作为知性的人,更适合做技术含量高的事情。
六、结语
泰戈尔说,当人是兽时,他比兽还坏。7个鲜活的生命,消失在两人罪恶的黑手中。而他们的家人,则陷入了无尽的痛苦。好几个受害者的家人表示,不需要她赔偿,只要求判她死刑。
死刑案件中,“花钱买命”的例子也不是没有。 在有的案件中,如果赔偿到位了,受害一方出具谅解书,法院也可能会网开一面。有人说,假如劳荣枝本人或家人特别有钱,拿出好多好多钱来赔偿,会不会判死刑呢?我的看法是,即使是这样,也不能免死。因为,“花钱买命”是有尺度有底线有前提条件的。如果无论罪行多么深重,也能花钱买命活下来,那既是司法文明的惊人*退倒**,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严峻挑战,更是对人们遵纪守法的嘲弄和*渎亵**。
南来的北往的,走大街逛市场的,光膀子系领带的,穿裙子扎小辫的,大哥!我们都要善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