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 (公司章程如何规定高管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公司治理结构远比《公司法》所构架的要复杂,一个公司可能会有各种总监、各种负责人、各种主管,那么这些身处要位、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是否属于公司章程约束的对象呢?本文将通过现实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章程研究文本

经查阅了多家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关于公司章程约束主体的条款,一些公司已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做出了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法如何规定高管的任职条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2、《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6月版)

第九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 人士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可能聘任的其他人员。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6月版)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如何规定高管的任职条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

律师点评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对哪些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意义在于: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是,对于哪些人员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应当对《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更为具体而符合自身的规定。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1、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其他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人员,列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使其成为公司章程约束的对象,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2、可列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包括: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核心业务负责人、核心技术的负责人等。

3、除采用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公司章程的约束对象,公司还可以对其作出概括规定,如董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人员等,从而使得该条款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以适应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