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删了怎么作为证据 (聊天记录可以乱删吗)

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微信,QQ,支付宝,甚至抖音,早已经成为现代人的主要社交场所。如果遇到资金困难的朋友向我们开口借钱,在能力范围内 ,大家一般都会施以援手。但到了约定还款时间,对方却一直打太极,一拖再拖。如果恰好又是忘了打借条,只有聊天记录记录,在打官司的时候也颇为不畅。

聊天记录部分删除可以作为证据吗,聊天记录删除了怎么作为证据

好消息来了,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主要为以下五种: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2020年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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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借款不还?记得保存转账记录、催还款记录

2018年12月1日,刘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何先生借款5万元,并约定1年后连本带息还款。次日,何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刘先生转了共计5万元,。转眼一年过去到了约定还款时间,刘先生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眼见对方并没有还款的意愿,今年3月初,何先生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有《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案例2:公司经营不善微信通知解雇你?刚好拿来作证据

高先生去年6月到某公司上班,签了两年的合约,然而同年10月20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公司因经营恶化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最终宣布停止运营,工资延期发放。随后,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当时,高先生提交的证据中,除了常规的劳工合同外还包括一份微信记录。最终,法院认为这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今年4月中,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高先生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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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电子数据都能成为真正有效的证据,要想成为真正有效的证据还得满足以下条件: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翻推**的除外。

看似随意的聊天记录,说不定哪天就能起到大作用。所以赶紧把重要的聊天记录保存好,别再随意删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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