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承担工程保修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在保修责任的承担形式上主要包括自行维修和承担修复费用两种。
(1)自行维修
自行维修是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主要形式,也是保修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后发包人应当首先选择的救济途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9条规定: “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有部分观点认为,若施工合同因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的,则其对质量缺陷不具备修复能力,应当选择其他途径。需要注意的是,由原承包人维修既是其义务、也是其权利,发包人一般不能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拒绝维修之前直接委托其他人员进场维修。
(2)承担修复费用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应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2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拒绝承包人修复的正当理由,除前述承包人无施工资质外,还包括多次修复不能解决质量缺陷双方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中收录的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基础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增加的费用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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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擅长领域】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贷、担保、公司股权、证券等民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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