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扛着两台台式电脑申请监督的案子“反转”了

“两年了!从2020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我偿还217000元到今天法院制作调解书只让我偿还95200元,保住了我的房子,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还了就是还了!”申请监督当事人张某边向检察官挥动着调解书,边强调杨某某在再审时承认第五张借条是最终结算借条。

看到调解书上载明的“最后一笔87000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案件承办检察官也倍感欣慰。

01扛着两台台式电脑申请监督

2020年4月的一天,一个扛着两台台式电脑的人气喘吁吁走进赤壁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刻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交谈中得知,张某之所以扛着两台台式电脑到检察院,是因为台式电脑里面保存着重要证据。经过简单询问及查看相关文书,检察官大致了解了基本案情。

02五张借条“缝补”起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张某因生意周转向杨某某借款并先后向其出具了5张借条。2020年6月,杨某某持上述五张借条向赤壁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因故未出席庭审,法院根据上述五张借条缺席判决张某偿还杨某某217000元。张某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这才出现张某扛着两台台式电脑出现在检察院办公室的情形,因为电脑里保存着张某与杨某某的聊天记录,涉及部分借款已还但借条未抽回的情况。

03察微析疑,细心求证

检察官经过阅卷及调查发现,杨某某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坚称其前后五次借给张某的217000元均是现金支付。在手机支付如此发达的今天,前后五次大额借款均为现金支付并不符合交易常理,站在出借人角度,转账支付有转账记录证据,更有利于保护出借人,但杨某某此举并非正常出借人所为。其次,第五笔也是最后一笔借款是87000元,并非小数目。按照杨某某所诉,在前四笔借款均未偿还的情况下,为何还要再次出借大额款项给张某,且该笔借款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正是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之间的现金借付款行为也被严格限制。

带着疑问,检察官仔细询问张某,张某陈述已陆陆续续偿还了十几万,都有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只是没有拿回借条,且第五笔87000元借款是双方对前几笔借款的结算。结合张某提交的证据及台式电脑保存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检察官认为,张某已偿还大部分借款,并就87000元是最终结算展开调查核实。

当问题的矛头指向杨某某时,情况便开始有了微妙的变化。虽然杨某某否认87000元借条是最终结算,仍然坚称全部借条一分未还,至于张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只是张某偿还之前的借款,并非偿还这五张借条。

但随着调查的深入,关键性的证据浮出水面,杨某某为了自证清白,向检察官提交了其与张某之间的微信转账收支明细。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正是自己提供的证据出卖了自己。

对照杨某某提交的微信转账收支明细和张某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检察官将张某与杨某某之间自2019年7月以来的所有交易数据制成表格进行比对。经仔细核对,杨某某向张某转账及刷卡支付的时间、金额与张某出具借条的时间、金额基本吻合,部分金额有些许出入是由于事先扣除手续费、保证金或利息等,与微信聊天记录中经常提到的保证金、利息等基本吻合,足以证实杨某某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向张某出具的部分借款,并非全部为现金借款,杨某某在庭审环节作虚假陈述,同时也证实张某已偿还部分借款。

但对于第五张87000元借条是否是结算借条,检察官进行了如下思考。首先,该笔借款并无转账支付凭证;其次,前四笔借款经张某陆续转账还款,下剩余款加利息等与87000元大致相当;再次,该笔借款的时间是2020年3月17日这个疫情特殊时刻,且张某在赤壁即将解封的时候,向杨某某微信发送“关于实行城区住宅小区封闭楼栋解封事……”的文件,并和杨某某在微信中聊到“三个月的息了已经”。张某表示“等事情好了,我跟你见面,全部搞一次。都说的清楚”。杨某某回“好,不说利息你晓得差我好多钱把”。上述证据,虽不能直接证实2020年3月17日87000元借条是最终结算,但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能间接推导得出结论。检察官以张某已偿还部分借款且87000元借条并非再次借贷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认为二人经济往来较多,不能证明张某向杨某某转账就是支付借款,87000元借条是结算借条的话,理应收回前四张借条,遂对再审检察建议书不予采纳。

04跟进监督 提请抗诉

对法院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官决定跟进监督,向咸宁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经咸宁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赤壁法院再审。

在再审环节,杨某某承认87000元并非实际发生,是双方经过结算后张某出具。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分期偿还杨某某借款及利息共计95200元。

看着调解书上载明的“2020年3月17日借款87000元并未实际发生,是张某此前四次向杨某某借款并多次还款,双方经过结算后出具……”检察官深有感触,办案过程虽有不顺,但始终坚信,黑的白不了。回想起检察监督办案中仍历历在目的一幕幕,案件现在总算“翻盘”,也更加坚定了检察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决心。

检察官提示

随着人们经济往来的频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日递增,为避免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借人提供借款时尽量避免现金支付,转账支付凭证与借条一个不能少;借款人还款时一定要拿回借条原件并销毁,如果还款时出借人称借条丢失、不在手边等,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明确收到还款的数额,并载明之前的借条作废,或者转账还款时注明转账目的是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