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能对抗第三人强制执行吗 (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西安常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是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对于财产的约定也是夫妻之间生效,另外 对于房屋而言,是根据登记来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即便约定房屋归属,但是法院的执行也是按照登记效力进行,这是物权法定原则

所以例外情况就是离婚协议约定后,及时进行了过户,同时被执行人也没有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相当于离婚协议是可以排除执行的。

离婚协议书能对抗强制执行吗,离婚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分享一个案例,法院的说理讲的很清楚、仔细。

简述一下案情,就是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任某,被告房某,异议人房某妻子王某,任某起诉房某后,法院判决被告房某支付租金及赔偿经济损失。

后来被告没付,原告就申请执行了。

同时, 原告起诉的时候对被告的房子进行了保全,法院将被告房子查封了,该房子是登记在被告和妻子名下的。

被告的妻子此时提出了一个执行异议,异议的原因是, 她和被告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房子是归她所有的。

正常情况下, 法院至少可以执行属于被告名下的部分,那么判断妻子王某的执行异议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也就意味着这份约定由妻子所有房屋的离婚协议书是否会影响到法院的执行,妻子是否因此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法院的说理部分值得参考和学习。

离婚协议书能对抗强制执行吗,离婚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法院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法院在诉讼中对登记于王某、房某名下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执行。

本案原告王某就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可以排除执行的权益,应予具体考察。

其一,离婚协议早于债务发生时间。 王某和房某于2019年4月24日登记离婚,两天后任某与房某于4月26日签订《租房房屋协议》,并且房某按约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170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其后,因2020年4月26日起的第二年租金支付发生纠纷继而任某提起诉讼。房某就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离婚之后,从款项使用经过来看,离婚与房屋租赁仅间隔两天,但房某当时并未将其手头的资金用于归还*款贷**而是支付租金,显然不存在以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情形。

其次,本案债权为尚欠租金及损失共计70542元,属于普通金钱债权。因房产无法分割而予以一并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超标的查封,但若继续执行,很可能对当事人居住生存等造成影响,有违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符合比例原则。

再次,离婚协议约定由房某归还*款贷**,现涉案房屋因尚有抵押*款贷**未偿还而未办理过户,目前无证据证实王某知道房某涉讼而怠于自筹资金还款,不宜认定为未过户系其自身原因。

此外,王某、房某系异地婚恋,根据双方当庭陈述,系因房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而离婚,故双方约定位于王某原籍所在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合法、合情、合理,王某就涉案房屋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必要保护。原告王某关于排除执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但因王某未及时办理过户而引发本案诉讼,法院酌定由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 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执行 但若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 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 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编辑于 2022-10-08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