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出差取得的机票发票台头为个人,可以在企业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票开**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发生费用支出应该取得公司名称台头的发票,取得个人台头的机票发票为不合规发票,不能在企业税前扣除。
机票和铁路客票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当然,对于能否以个人台头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直存在不同看法。比如很多人认为,个人台头的机票只要符合公司差旅费规定,与经营相关,真实发生,可以在税前扣除。
笔者建议,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职工出差乘坐飞机最好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既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又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