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他人身份证贷款案例 (借贷人骗取贷款罪)

【关键词】

小额信贷 骗取*款贷** 不起诉复核

【要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意见指出要依法慎重处理*款贷**类犯罪案件。“对于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款贷**,虽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不能以*款贷**诈骗罪定性处理。”

【基本案情】

小额无息*款贷**业务是由国家向银行担保并贴息的一项促进就业政策。2017年12月份,李某、胡某某(均已另案处理)等人找到犯罪嫌疑人刘某,告知其可以帮助刘某以他的名义向高新区小额担保中心借政府贴息的创业扶持资金。刘某同意以后,2018年2月6日,在李某、胡某某的安排下,刘某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交由李某、胡某某去办理*款贷**手续。由李某提供伪造的新余市刘海果业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和担保人进行签字,最终导致银行发放了50万*款贷**,*款贷**期限1年。银行*款贷**发放后,由李某等人使用,现李某等人无力偿还。截止案发时,已归还本金10万元。2019年8月20日,刘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诉讼过程】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骗取*款贷**、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6日,对被不起诉人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20年4月30日向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该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决定。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20年6月3日提请本院对该案进行复核。本院收到材料后,向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款贷**罪,同意望城检察院的意见,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从本质上讲,本案属民事合同法律调整的违约范畴,本案中银行*款贷**到期日是2019年2月9日,2019年2月11日该款已由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额担保*款贷**信用担保中心代偿结清,对银行而言属*款贷**逾期,银行并不存在损失。逾期两天还款只需要承担违约金,这种违约处理方式在民事领域尚能被公众及借款人和银行接受,不足以上升到刑事领域。

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额担保*款贷**信用担保中心为事业单位,不属金融机构。虽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造成了损失,但不能适用骗取*款贷**罪。刘某协助李某骗取*款贷**50万元,而刘某在2019年8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前已主动归还*款贷**10万元,据此认为其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另外,从在案证据看,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刘某具有非法占有*款贷**的目的,亦未发现刘某具有立案追诉标准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或实施符合其它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行为。

综上,本院复核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款贷**罪,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充分保障被不起诉人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小Tip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碍于情面、贪图小便宜的出借身份证行为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