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信息被判刑 (非法买卖个人公民信息)

(接上文)

身份证照片被制作成AI视频贩卖

广东省首例涉人脸识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8月起,郑某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向社会发布可代查高清身份证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的广告,并组建群组专门用于个人信息非法交易。任某、戴某、陈某3人通过广告加入该群组后,按照下家提供的个人信息,从郑某手中购得与个人信息相匹配的高清身份证照片,利用照片中的头像制作AI(人工智能)视频卖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

这些利用高清身份证照片制作的AI视频,可以完成点头、眨眼等动作,能够通过一些App的人脸识别身份验证。

截至案发,郑某等4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条,造成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被冒用,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郑某等四人被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院对四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2022年7月11日法院公开宣判,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行为补偿弥补损害。

“地推”“卡商”非法采集公民身份证信息、人脸识别信息,用于办卡

沈某纠集宋某、高某、孔某等人,以搞活动送礼品、完善手机卡注册信息等为幌子,到村居非法采集公民身份证信息并通过人脸识别、声纹识别等方式进行活体验证,利用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实名认证数千张移动或者联通手机卡。

“地推”、“卡商”等微信群中,有人会派发实名认证手机卡之类的任务,有人会接活,接活以后利用各种名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比如:

  • 以劳务派遣名义非法获取务工人员个人信息;
  • 以补资料送礼物回馈老客户的名义,到村居非法获取居民个人信息;
  • 以慰问老年人的名义到敬老院非法获取老年人个人信息。

7月19日写过一个摄影作品侵权案,法院一审认定自然人被告是搜狐账号注册人,担责;二审结合其登陆IP等情况判定被告人身份系被他人冒用,不担责。冒用者进行账号实名认证时提交了被告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这张照片原本是用于办理信用卡的。

对照本案中地推、卡商们的工作方法,手持身份证的照片会泄漏出去本身并不奇怪,毕竟个人信息泄漏途径多样,防不胜防。

之前还有一个案子,某微博用户控诉某网文作者强奸,随后一群大V转发,随着网友扒出来的酒店信息、时间地点信息越来越详细、对不上的细节越来越多,此人*帖删**跑路。随后网文作者起诉微博,要求微博提供该用户真实身份以便起诉维权。微博是提供了,但是提供的手机号注册人是一位八十三岁的老人,作者因无法找到真正的当事人没法继续维权。

结合我们在系列第一篇中写过有人会大量收购email、手机号,用于注册水军账号,再结合有很多平台的实名认证只是认证到“手机号码”这个环节,账号实控人和实名认证人不一致的情况很常见。司法审查中需要法院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

以发福利为由,扫描身份证和人脸用于办手机卡

移动代理商每个月都有开卡任务,完成不了就把数据(没开户的电话号码)给齐某、陈某等人,后者会通过各种关系联系地点和受众,以发福利(白面、豆油)为由骗民众拍照开卡,比如:

陈某联系早年下乡扶贫时认识的一个商务局副局长,说公司要免费给60岁以上的老人发豆油,副局长就把自己当时负责*党**建的某地村支书介绍给陈某,让他们直接对接。村支书听说是搞福利,发面、发豆油,就联系了个小队的小队长,让村里的人过来领油。被告人告诉村支书,让村民带着身份证过来,因为要查验是否已满60岁。

被害人陈述的现场操作流程:

“负责照相的人先用手机扫一下我们的身份证,把我们的身份证单独拍照,之后他们让我们拿着本人的身份证拍照,本人和身份证照在一起。拍完照就给我们发白面,发的是二斤装的白面。我也没问他们是干什么的,就听他们说是给搞福利,就跟着领面了。”

其中用来扫身份证和面部的“手机”不是一般手机,是专门开卡的设备手机:

  • 手机里面有一个CRM移动后台连接系统,登陆之后输入代理商工号和密码登陆;
  • 登陆成功后,先输入移动代理商提供的未激活的空号;
  • 之后扫描老百姓的身份证,给用开卡设备扫描老百姓的面部进行人脸识别,然后提交;
  • 显示提交成功就传上去了,正常就算开卡成功一条。

在上述这个程序完成之后提交之前需要在开卡设备上签上开卡人的姓名,但是都是被告人的人直接签上开卡人的姓名之后提交的。

上述流程中有一点很关键——被告人在未事先告知收集信息的范围与用途,未经信息主体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收集信息主体的身份证信息、人脸信息,且伪造签名。

被害人陈述时说过被拍照时不清楚照片会被用于办理电话卡,现场也没有人告诉他们拍照是用来办卡,大家以为是政府搞福利才自愿被拍照的。被告供述时也承认这一点,因为怕说了实情大家就不肯拍照了。

就这样大概有300位村民被拍照开卡,事后有很多村民去当地移动公司咨询,说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用来办手机卡了,能不能销户,但移动公司说办不了,这和当时代理商跟齐某等人说的不一样。

代理商说以这种方式开的卡不会对外出售,过三个月就销号了,60岁以上的比较容易销号。所以被害人都在60岁以上。

齐某等人最终因犯侵犯公民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一至二万元。

使用他人身份证信息,注册激活苹果开发者账号获利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谢某及其同伙通过多种方式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公民人像照片、对应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以下称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激活苹果开发者软件账号ID。

谢某把身份证信息给吴某,吴某分发给其他员工进行注册、激活等操作;操作成功后,吴某再把信息汇总发回给谢某,由谢某进行销售:

  • 谢某向他人购买身份证信息,购买网易邮箱、新浪邮箱、雅虎邮箱等邮箱账号和密码,然后把信息发送给吴某;
  • 吴某先在苹果公司官网根据邮箱账号和密码注册苹果ID,随后吴某通过微信按照订单平均分发给其他员工;
  • 其他员工负责用谢某租赁回来的苹果(手机)上传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以激活账号;
  • 激活后将苹果ID发回微信群账号激活群(谢某是群主);
  • 进行销售,买家一般是做棋牌、金融类(*款贷**类)、手游的。

各被告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四年,并处罚金1万至80万。

前面写的都是人脸信息被非法获取,司法实践中也有主动提供人脸信息涉刑的案例,比如下面这类。

主动配合人脸识别,帮人“过账”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害人因在网上找兼职刷单被骗68万余元,其中有5.6万被转入刘某工行账户。公安机关调查时发现其中有5.6万元被转入刘某工行账户。进一步调查时发现刘某通过提供本人银行卡、手机银行、协助人脸识别等方式,帮助转移犯罪所得29万余元,从中获利2150元。

刘某最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像刘某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除了把银行卡、密码、手机交给犯罪分子,还在具体的转账、“过账”流程中配合进行人脸识别,最终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暂时写到这里,以后有新类型再随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