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消息,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农村女子陈美(化名),在拼某多电商平台上开了一家网店,卖“荔浦红芽芋”,因诚信做生意,讲究声誉,生意比较火红,便以此为业,维护生活。
她自从在拼某多电商平台上注册一家电商网店以来,每天在家附近的农贸市场上购买300斤左右的新鲜荔浦红芽芋头,当天打包出货,发给客户,每天能买几十件。
陈美这个电商平台上,共有三个规格包装的荔浦芋头,有2斤装的、有3斤装的还有5斤装的产品,共销售了10万+件产品,平均价是9.9元/件,估计线上销售量金额最少达99万元,生意比较好。

陈美在生活如日中天非常火红的时候,万万没想到,有人告状。一天邮局打电话给陈美说,有一张法院传票寄过来,让她速去邮局拿取。
陈美一下子懵了过去,她一向依规办事,合法经营,从不占人家小便宜,从不损人利己,更不会做违法的事情。她想这是有人敲诈勒索行骗,还是招惹得罪了什么人,有大祸临头。究竟是什么事,家里人催她去看个究竟。
她去邮局拿回法院传票,是因为她在电商平台拼某多上销售“荔浦红芽芋”,侵犯了“荔浦芋”商标权,被荔浦农产品协会起诉,告上法院。

她想,整个南宁人称这种芋头,都叫“荔浦红芽芋头”,那么多摊位和商家,都有卖这种芋头,怎么自己卖就是侵犯商标注册权呢?陈美百思不得其解,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农产品协会会这样做来起诉呢?
据原告律师通过电话告诉她,在拼某多电商平台上所销售的“荔浦芋”是荔浦农产品协会注册登记的品牌商标,已经侵犯了农产品协会的商标合法权益,构成侵犯商标犯罪行为。
于是陈美按时到庭,法院按时开庭审理。法院告诉陈美在拼某多电商平台上出售伪冒“荔浦芋”品牌商品,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所规定,陈美已经构成侵占农协会“荔浦芋”商标注册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

法院依据陈美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时间、后果,以及商标的声誉,结合原告为制止陈美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要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陈美要立即停止使用“荔浦芋”品牌商标,停止使用该商标冠名的产品,继续依附该品牌具有一定影响力,不能冒充“荔浦芋”品牌误导广大消费者,停止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判令陈美赔偿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和合理经费开支,共计40万元。

透过陈美的电商平台所销售的产品,提醒农村电商人员,在网络上销售农产品,首先要考虑所卖的商品名称,千万不要采用人家已经注册登记的产品商标,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违法违规行为。农村人销售农产品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是非常艰难的,奉劝大家千万不要偷鸡不成蚀把米,得不偿失,惹火烧身。
来源:鄂东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