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大学生创业免税 (返乡创业的退役大学生优惠政策)

01提供创业服务平台

符合入驻退役军人孵化园条件的退役军人大学生,可在市级和县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内申请不超过3年的免费经营场地。

02提供个人创业担保贴息*款贷**

符合创业担保*款贷**条件的退役军人大学生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利息LPR-150BP以上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的创业担保*款贷**。

03提供创业补贴

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退役军人大学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1万元。(满6个月后申领5000元,满12个月后再申领5000元。)

04提供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退役军人大学生自主创业按规定认证批准后,自入驻之日起给予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05提供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毕业年度退役军人大学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06提供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5年内的退役军人大学生,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07给予税收减免

退役军人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所得税。

08延长孵化期限

入驻创业孵化园的企业和创业项目,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

09提供吸纳就业补贴

招用毕业2年内退役军人大学生的中小微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

10提供退役军人大学生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毕业2年内的退役军人大学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退役军人大学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退役军人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11提供企业创业担保贴息*款贷**

对当年新招用包括退役军人大学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款贷**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纪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可获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款贷**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利息LPR-150BP(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5个点)以上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的创业担保*款贷**。

12提供企业税收减免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