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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海关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所携带物品,海关官员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他背包内装有56瓶止咳水,外观标签上印有“MEPH ENDYLSYRUP/Each5mlcontins:CodeinePhosphate9mg”等字样,每瓶容量120ml。经抽检,以上止咳水含有可待因成分。

海关认定其为*私走**行为,法院判决余某犯*私走***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那么,止咳水到底是否属于*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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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咳水”是一种大部分人都购买和使用过的常见药品,很多人在感冒咳嗽的时候,为了减轻症状会购买止咳药水来服用,止咳水可以缓解鼻塞、咳嗽等症状,正常使用是安全有效的,但由于其含有可待因成分,过度服用容易上瘾,戒除困难,对人体具有与*品毒**同等的危害。

因此2015年,我国将“止咳水”被列成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对其处方和零售行为作出了严格限制。

2020年2月3日至6月14日间,福建一名乡村医生就在明知购药者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先后7次将3150袋“止咳药”出售给对方,最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和冰冷的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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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 “止咳水”具有*品毒**和药品的双重属性 ,因此,贩卖“止咳水”的行为可能会根据贩卖对象和贩卖目的的不同,在罪名和刑事责任方面有所区分。

《武汉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向*私走**、贩卖*品毒**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品毒**的人员贩*国卖**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醉药麻**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 如果是将“止咳水”贩卖给吸毒人员或作为*品毒**贩卖给他人,则构成贩卖*品毒**罪;如果仅出于治疗的目的,违反国家规定贩卖“止咳水”的,不认定为*品毒**犯罪,而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因此,贩卖“止咳水”并不必然构成*品毒**犯罪,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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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回本案,携带止咳水进境是否一律构成*私走***品毒**罪?

在2015-2016年,深圳口岸将携带“止咳水”入境行为在取得可待因成分的鉴定报告,且有初步证据证实行为人知晓管制措施的,均会不区分情节移送缉私部门作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这直接导致了该类案件立案量居高不下,极大占用了司法资源,而且社会效果不明显。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8年起在深圳口岸全面实施的快办模式成为这一试点工作的成果之一。

对于该类携带止咳水进境的案件,办理已形成了一套规范标准。

其中立案前初查程序,是在判断“止咳水”数量是否合理、是否有藏匿或伪装行为的基础上,结合行为人职业身份、健康状态、一贯表现、证人证言、进出境记录、行政处罚情况以及是否获取收益、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评估社会危害性,判断行为人携带“止咳水”入境是否以医疗为目的,对其*品毒**属性、易成瘾性是否知晓。

①若初查结果表明行为人 以自用为目的,且不知“止咳水”是*品毒**的,立行政案件

②若初查认定事实存疑,则不宜直接推定行为人具有*私走***品毒**的主观故意,应作有利于行为人的结论。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携带或为他人携带“止咳水”入境 不以医疗为目的,对其*品毒**属性、易成瘾性有明确认知,*私走**的动机是将“止咳水”作为*品毒**的替代品的,立刑事案件。

③如果行为人 确属被蒙骗,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携带“止咳水”入境 、且系初犯、偶犯,确有悔改表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 可不作刑事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