膀胱恶性肿瘤手术后怎么治 (膀胱恶性肿瘤刚手术)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日上午9点58分,原告邓某芹因被诊断为膀胱恶性肿瘤入住被告x省x总医院。根据被告的住院病历载明,2021年11月13日下午14:30,被告为原告施行膀胱部分切除术。术后因原告手术区有深黄色粘稠液持续缓慢流出,切口轻度红肿,切口旁轻压痛,诊断:肠道腹壁瘘。

膀胱恶性肿瘤刚手术,手术引起肠瘘的医疗纠纷

2021年11月18日下午13点55分,被告为原告实施小肠破裂修补术,并于2021年12月23日在被告处办理出院,共计住院50天(2021年11月3日—2021年12月23日),其中2021年11月13日—2021年12月23日一级护理4天,二级护理36天。

原告预交押金22000元,应交纳医疗费38106.74元,其中2021年11月13日之前应支付的医疗费为9124.42元。因术后伤情未见好转,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入住x大学附属x医院,主要诊断为:手术后小肠瘘。并于2021年12月30日为原告施行回肠部分切除术,回肠吻合术,肠粘连松解术,将原告小肠瘘口及两侧小肠肠管共25CM切除重新吻合。

为此原告在x医院支付医疗费78343.28元,共住院治疗16天(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12日),住院期间一级护理12天,二级护理4天。好转后于2022年1月12日出院,于2022年1月19日到x市人民医院拆线,支付治疗费41元。

【患方观点】

2021年11月3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因为有尿痛、排尿费力症状到被告门诊检查,并于当日以膀胱肿物泌尿系统感染入住被告外三科治疗。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分别于2021年11月5日、2021年11月12日对原告施膀胱镜检查、肠镜。

被告决定于2021年11月13下午14:30为原告施行膀胱部分切除术。术后次日发现术区有较多黄色液渗出,直到术后第三天主治大夫刘某龙才向王某主任汇报上述情况;并通过电话与x附属医院盛某文教授会诊,同时与被告外科会诊,确诊为小肠腹壁瘘。

并于2021年11月18日13:55为原告施行小肠破裂修补术,此次手术后原告术区仍有较多黄绿色液体渗出,2021年11月23日被告再次请x附属医院普外科张某华教授来被告外三科会诊,诊断为小肠破裂修补处瘘,建议保守治疗。

膀胱恶性肿瘤刚手术,手术引起肠瘘的医疗纠纷

此后直到2021年12月23日原告小肠瘘病情未见好转。无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出院转到x医院继续治疗。由于x医院床位紧张,在等待四天并以6000元好处费请医托帮忙才于2021年12月27日入x大学附属x医院第三普通外科继续治疗,诊断为:手术后小肠瘘。

并于2021年12月30日为原告施行回肠部分切除术,回肠吻合术,肠粘连松解术,将原告小肠瘘口及两侧小肠肠管共25CM切除重新吻合。为此原告在x医院支付医疗费78824.18元,共住院治疗16天,等待入院四天。住院期间一级护理。好转后于2022年1月12日出院,于2022年1月19日到x市人民医院拆线,支付治疗费41元。

原告认为小肠腹壁瘘并非原告原发疾病,而是被告于2021年11月13日对原告施行膀胱部分切除术时操作严重失误所致。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对此损害后果被告负有全部过错。

【医方观点】

x省x总医院辩称,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原告主张的医疗侵权的事实需要经过专业司法鉴定予以认定,待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确定所鉴定的事项后在做事实及理由的辩解,暂时不发表意见。

【鉴定意见】

邓某芹身体伤残程度为九级。医院实施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参与度是60%-90%。

【庭审意见】

本院根据鉴定报告内容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医院承担本次事故90%的过错责任。

原告邓某芹的各项经济损失为253796.03元。故被告应给给付原告228416.43元(253796.03元×90%)的经济损失。原告剩余经济损失自行负责。

膀胱恶性肿瘤刚手术,手术引起肠瘘的医疗纠纷

【法院判决】

被告x省x总医院赔偿原告邓某芹各项经济损失228416.43元。

【备注】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