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13岁女孩怀孕的图文信息引发网民关注,经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金某是未成年人,警方对其已经采取刑事措施。
(消息来源于网络)
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断定,男孩的年龄应该是14周岁以上。中学生谈恋爱屡见不鲜,发生性关系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为什么此案中的男孩会被采取刑事措施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构成强奸罪首先是违背妇女意志。因为妇女不愿发生性关系,为了达到奸淫的目的而使用*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一般的强奸罪,要有奸淫的行为,还要有*力暴**、胁迫的手段,两者缺一不可。而对于14周岁以下的*女幼**,只要有奸淫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本案中,两人是恋爱关系,女孩对*行为性**无疑是同意发生,虽然男孩是未成年人(满14周岁),但也构成犯罪,因为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有这样三个等级的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品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本案中的男孩应该是14周岁以上,因此对强奸罪负责。有人可能会说人家是自由恋爱,你情我愿,意外怀孕可以打掉;不想打掉就生下来,民不举,官不究,其实不是这样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我国对未成年人做了特殊的保护,尽管是自由恋爱,但只要发生关系时,女孩不满14周岁并且女孩因此而怀孕或生产,那么医疗部门对此现象就不能坐视不管,就有报告的义务,此时男孩有可能构成犯罪,男孩、女孩父母的行为也构成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我们,不与14周岁以下的*女幼**发生关系,即便女孩同意、男子未成年也可能是犯罪,尽管男孩可能免于处罚。作为父母要尽自己的职责,对于青少年的恋爱要关注,要引导,不让孩子滑向犯罪的深渊。
亲爱的读者,您对案件有何看法,可以一起讨论呀!关注我,在故事中学法律,轻松又愉悦。#普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