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45万元,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每月3%,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交付145万元。
2016年9月30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王某陆续向李某支付利息63万元,2019年3月6日,李某找到王某进行结算,将利息50000元计入本金,王某随即向李某出具了借款本金为150万元的借条,约定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
因借款期限届满,王某未向李某偿还借款,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律师评析:
利息转本金在民间借贷中属于常见情形,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双方间的利息约定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款贷**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王某在2016年9月30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应当向李某支付利息1286150元,但王某仅支付了630000元,最终李某王某结算时将利息50,000元进入本金,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李某借款本金1,500,000元。
王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根据现行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在民间借贷中保护的利率的最高上限为民间借贷成立时1年期市场*款贷**报价利率的四倍,因此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要特别注意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小贴士:《早报说法》本栏目将通过我们身边发生的实际案例,以案说法,让读者更好地知法、懂法、学法、守法。同时,读者在平时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也可以通过拨打《早报说法》热线15902534265,我们将请专业的律师,帮你解答法律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整理:早报记者 杨云霞 评析律师: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王露)
来源:安顺 黔中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