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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 为投资者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如何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一、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属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要求如下:
*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其他要求:从首笔买入开始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二、联系吴律师并提供上述对账单,律师根据初步确定的索赔范围进行分析判断,并给出咨询意见。
【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10月13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鼎股份” 证券简称:ST华鼎 证券代码:601113)发布公告:2021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5号)。详情参见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1-10-13/601113_20211013_1_Nc2ReG2q.pdf

华鼎股份2021年10月13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认定,华鼎股份、丁尔民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时任董事丁军民等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华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丁尔民、丁志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丁晨轩、丁晓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丁军民、张惠珍、胡方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许骏、谭延坤、苏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吴清旺、王华平、骆中轩、黄俊燕、金少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同时决定:
一、对丁尔民、丁志民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丁晨轩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丁晓年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31日(周末)揭露,华鼎股份股票于2019年9月2日逐步下跌,至2019年12月12日累计下跌41.03%,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

华鼎股份2019年9月2日以来股价走势图
【律师提醒】
受损投资者可按照下面的条件准备资料,联系吴律师进行登记,代理律师将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
自2019年4月26日~2019年8月31日买入,且于2019年9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如下: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者联系吴律师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