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条婚规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24条婚规因其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导致许多未举债的配偶“被负债”,被许多人认为是恶法。但随着法律的不停发展与完善,该条规定亦并非不可破解。
为了解决第24条婚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做出了相关答复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简而言之,在离婚诉讼中,若举债方不能举证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归还责任;在债权人起诉夫妻要求承担连带归还责任的诉讼中,若举债人的配偶举证所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亦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不承担归还责任。该答复企图通过举证责任的不同分配使第24条婚规更具有合理和可操作性,以解决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务资金透明,对另一方经济状况(收入、支出、负债等)有比较清楚的了解,是可以比较轻松的通过举证所借债务的资金流向、夫妻共同生活的资金来源等证明所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而利用该答复认定为个人债务,不承担归还责任。
但实践中被第24条婚规“被负债”的配偶,更多的是因为另一方在举债时未告知或刻意隐瞒所借债务导致,该情况中配偶难以掌握其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此种情况如何处理?
若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可先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在于举债方,若其不能举证证明的,由法院判决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在离婚诉讼未判决前,以他案判决对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影响为由,申请法院对债权人的起诉中止审理。离婚诉讼判决后,以法院判决为个人债务的离婚判决对抗债权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若婚姻关系已解除,但所借债务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处理的,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起诉到法院要求对离婚时未处理的债务进行分割,判决为个人债务,其他处理同上。(PS:该条规定多用于离婚后分割未处理的财产。但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分割,不仅包含共同财产,更包含共同债务)。
结束语:尽快通过立法确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明显超过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应当认定为其个人债务”的处理原则,使其广泛适用,可极大的缓解第24条婚规所造成的负面影响。